《事業單位公車管理條例》範文1
為了統壹和理順政府車輛的管理,合理有效地使用公務車輛,更有效地控制車輛的使用,真實反映車輛的實際情況,盡可能實現經濟效益最大化,控制所有車輛的維護和修理,確保車輛的安全和良好運行以及及時、經濟、可靠的維護和修理,特制定本制度。
壹.適用範圍
本制度適用於機關使用的公務用車,由行政辦公室負責車輛的調度和使用,對各部門使用的車輛進行審批、協調和安排,保證辦公用車的有效使用。
二、車輛使用管理
(1)原則上,用車人應提前1 ~ 2天通知辦公室負責派車的工作人員,做好派車準備。正科級及以下工作人員出差,原則上不允許兩人(含兩人)派車。
(2)用車人需提前在派車申請表中填寫時間、地點等信息,並發送到行政辦公室。汽車使用後,汽車使用者和駕駛員填寫汽車派遣單並簽字確認。
(三)公務用車駕駛人接到調度車輛通知時,應當提前檢查車況和燃油量,按照通知要求按時出車。
(4)申請用車的部門或個人在辦理業務事項時,應嚴格按照派工單規定的時間返回單位。如不能在派工單規定的時間內及時回單位,應提前向分管領導說明原因,經批準後向行署備案。
(五)公務車輛駕駛員工作結束後應及時返回單位。如遇交通堵塞或意外情況,應提前向管理處說明原因,並獲得批準。
(六)公務車輛駕駛人不得擅自駕車回家。車輛必須在完成公務後停放在指定地點,不得將車輛用於個人用途。
三、車用機油管理
公務用車定點加油,行政辦公室負責監督控制公務用車油耗,裝備物資部、資產財務部協助監督管理。行署應加強車輛油耗管理,節約油耗,使車輛在經濟油耗條件下有效運行。
四、車輛維修、保養管理
(1)工作職責
1.政府公務用車維修實行定點維修制度。
2.駕駛員負責定期檢查車輛狀況,及時發現和檢查故障,能夠處理簡單的車輛故障;驗證維修質量,保存評估、維修質量、維修記錄等相關信息。
(2)工作流程
1.日常檢查、維護和保養
(1)司機必須做好車輛檢查工作,保持車輛內外清潔。
②行駛中註意車輛是否有異響。
(3)定期檢查潤滑點,發現缺油或油變質應立即修理或更換。
(4)司機每月末進行檢查和保養。
⑤駕駛員應每月清潔蓄電池的外觀,並定期檢查蓄電池的使用情況,以保持其幹燥、清潔和有效。
⑥駕駛員應每月檢查車輛消防設施。
⑦車輛管理人員對車輛進行抽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避免車輛發生機械事故,影響運輸任務。
⑧車輛日常補胎、更換小零件必須在指定修理廠進行,並取得正規發票,不允許憑到貨票報銷。
2.定期維護
①駕駛員應嚴格按照車輛保養的相關規定定期保養車輛。
(2)維修必須在指定的修理廠進行,駕駛員不得選擇修理廠。
(3)司機根據車輛行駛裏程填寫行駛記錄,經管理處負責人核實後,報車輛管理人員進行車輛維修。
(4)駕駛員必須完成審批手續後,車輛才能進行保養維修,不準不調平就做,否則費用自行承擔。
⑤行駛中發現故障,駕駛員應及時檢查,查明原因,判斷故障的嚴重程度及其對行車安全的影響,並積極設法排除故障。
⑥如果司機不能排除故障,必須估算費用,征得行署負責人同意,就近找修理廠進行處理。他要及時匯報故障的嚴重程度和故障原因,並詢問處理方案。
⑦搶修作業流程:原則上,普洱市區內發生的故障必須到指定的修理廠進行修理。對於出差(普洱市區以外)過程中發生的故障,首先由行署負責人口頭申請維修-經批準後進行維修-填寫車輛維修申請表-反饋並記錄維修質量-行署負責人簽字。
事業單位公車管理條例範文2
為認真貫徹落實《浙江省黨政機關公務用車使用管理辦法》、《平陽縣機關事業單位公務用車使用管理辦法》等文件精神,提高公務用車使用效率,切實降低車輛運行成本,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壹,車輛調度
1.根據縣紀委及相關規定,為減少車輛開支,實行公車制度。具體名單附後。如果領導加班,必須提前聯系辦公廳,以便辦公廳統籌安排車輛。
2.管理制度:綜合辦公室專職副主任具體負責車輛和駕駛員的管理。壹般工作由綜合辦公室專職副主任負責,重大問題逐級上報審批。
3.公車使用範圍:黨委、人大、政府、工業、青年、婦女、政府部門等領導工作用車;黨委、人大、政府邀請客人接送汽車;其他車輛經批準用於工作需要。
4.配車原則:市長按保證書用車,領導班子其他成員不再配備固定用車和專職司機。所有公交車將由辦公廳統壹管理調度,下屬社區公交車由社區統壹管理。嚴格執行先長途,後短途;先急後壹般;先考慮主要領導用車原則,再考慮壹般幹部用車原則。市區壹般不派車。
5.調度程序:壹般工作用車,提前聯系黨政辦公室專職副主任,由專職副主任統籌安排,通知司機出車,填寫出車單;接送任務完成後,車輛應開回鎮大院車庫待命,車輛單位(人)原則上不得要求車輛停留待命。
考慮到會議用車、加班用車或大型活動用車,需要提前半天提前登記,方便辦公廳統壹安排。
6.原則上不允許出借公車。其他單位因工作需要借用車輛,應經綜合辦公室主任或分管領導批準,憑《行車通知單》方可行駛。車輛貸款期間,汽油費、過橋費、事故由用車單位負責。
7、除因公送出縣城外,所有車輛必須停放在鎮政府大院車庫或公交車停放點,嚴禁無故停在外面。因工作確需在非工作時間使用公車的,須在活動前或活動後2日內填寫《非工作時間公務用車報告單》。節假日和夜間要安排值班車輛,用於應急和公務接待,並在上周五前將值班車輛安排表上報鎮綜合辦,以便綜合辦上報縣紀委黨風室。
8.在國家節假日期間,屬於城鎮的車輛,包括辦公車輛,必須集中停放在公共汽車停車點。嚴禁公車私用和亂停亂放。
二、車輛加油、維修和保養
1,公交車加油,保養壹定要去指定單位。
2、車輛保養、維修及零配件更換需由司機填寫專用表格,經辦公室專職副主任核對登記後,經分管領導審核批準後方可保養。500元是下面黨政辦主任批的,500元是上面鎮長批的。
3、10社區車輛,汽油、維修費、保養費等費用由鎮財政所統壹支付,社區司機年薪與鎮政府司機持平。
4.加油和保養的長途出差只能憑出差通知和相關單據報銷。
第三,司機管理
1,未經辦公室許可,司機不準私自開車,違反,按平基38號規定處理。
2.車輛離開車輛返回後,應及時向辦公室報告,以便再次使用。
3、司機應隨時接受緊急駕駛等任務,隨時保持車。
4.駕駛員要嚴於律己,經常接受安全教育,認真遵守交通管理法規,自覺接受交通管理部門的檢查,確保安全駕駛。經常檢查車況,做好汽車保養,保持車內外清潔衛生,文明開車。
5、司機必須準備好所有證件,註意安全。
6、司機出縣出差,每人補貼10元;出城的,每輛補貼15元;同壹天出發到縣外或市外不同地區,會得到高標準的補貼計算。報銷時,應附上所有以前的旅行文件。
7.車輛報銷項目包括:油費、養路費、保險費、年檢費、過橋費、補胎費、裏程補貼、加班費、洗車費、安全洗車補等費用。
四、其他註意事項
1,用車單位(人)不得直接通知駕駛員出車。
2.鎮機關兼職司機不管無私都不準開公車。因特殊工作需要駕駛公車的,必須征得鎮紀委同意。
3.對公車私用或違規駕駛的,由鎮紀委、監察室按縣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事業單位公車管理條例範文3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規範我區機關事業單位公務用車配備和管理,保障工作正常進行,提高車輛使用效率,節約經費開支,根據上級機關關於公務用車配備和管理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區級機關事業單位,是指區級黨政機關、人大機關、CPPCC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社會團體和區級事業單位。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公務用車是指非生產車輛,主要包括轎車、越野車和旅行車(商務車和面包車)。
第二章車輛配置和配備標準
第四條區機關事業單位公務用車實行系統化管理,公務用車購置納入區財政投資項目管理。成立了由分管副區長任組長,區政府辦、區發改局、區財政局、區人事局、區監察局、區機關事務管理局、區審計局負責同誌參加的嶗山區公務用車管理領導小組,定期研究公務用車配備、更新和調整工作。
第五條各單位公務用車具體編制由區公務用車管理領導小組根據其職能設置、內設機構、領導職數和工作人員數量合理確定並嚴格控制。
第六條公務用車配備標準如下:
(壹)配備的車輛數量
1.8人以下(含8人)的部門和單位配備1公務用車;工作人員8人以上不滿20人的,可配備2輛;20人(含20人)以上35人以下可配3輛車;35人(含35人)以上50人以下可配4輛車;50人以上員工每增加10人,可增加1輛公務用車。
2、各區法院、檢察院、公安局、人武部等單位的業務用車,按我區現行標準並參照上級機關的規定核定車輛數。
(2)車輛購置標準
1.排氣量:區級機關事業單位公務用車排氣量小於2.0升(含2.0升)。
2.價格:區機關事業單位公務用車價格在654.38+0.6萬元以內(含車購費、附加稅、保險費、掛牌費)。
3.區領導使用的公務用車按上級規定的標準配備。
第七條嚴格車輛編制管理,清理多余車輛。部門超編車輛由區機關事務管理局收回,經區公務用車管理領導小組研究後調配使用。
各部門配備由上級部門配備或撥付經費的車輛,列入部門車輛編制,車輛日常費用由區財政承擔。
第八條臨時機構用車,由承擔任務的部門負責解決;專項工作領導小組的公務用車,由領導小組辦公室所在單位負責解決。特殊情況確需配車的,由區公務用車管理領導小組研究提出意見,報區政府批準。
第九條車輛購置資金按照財政預算實行總量控制。區級機關事業單位公務用車購置經費應嚴格控制在財政預算內。根據工作需要和部門車輛編制及現狀,由區公務用車管理領導小組集中研究確定購車標準和數量。財政年度預算安排的購車資金用完後,原則上不再追加。特殊情況下確需突破的,應報區政府相關會議研究決定。
第三章工作程序
第十條申請公務用車的部門應當向區政府提出購車申請,說明購車原因、購車數量、資金來源及本部門現有車輛。區政府辦將購車申請轉發區機關事務管理局匯總,區機關事務管理局根據公務用車配備、部門人員編制和車輛配置的有關規定,提出車輛配備初步意見,上報區公務用車管理領導小組成員單位。
第十壹條區公務用車管理領導小組每半年召開壹次會議(每年3月中旬和9月中旬),集中研究提出車輛購置意見和購置計劃。區發改局將車輛購置意見和購置計劃報區政府主要領導審批,審批後下達投資計劃。
特殊情況下,急需的公務用車,經區委區政府相關會議同意或區主要領導同意,可由區發改局直接下達,進入采購程序。
因工作需要,需要突破設備數量和購置標準的,根據上級部門的規定和區委區政府的有關會議決定,以及區主要領導的指示。
第十二條區財政局根據區發改局下達的車輛投資計劃,統壹組織采購和撥付資金。區直屬機關事業單位不需要申請購車資金。
公務用車報廢或拍賣應當按照國家和我區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進行。需要報廢、拍賣、調配的部門車輛,按照以舊換新的規定由政府采購,在部門辦理完原車輛報廢、拍賣或調配手續後,交付機關事務管理局使用。
第十三條區機關事務管理局負責全區機關、事業單位(包括
下屬單位)對公務車輛進行登記、核實,建立車輛裝備和使用情況臺帳,並定期公示,確保帳物相符。區直屬機關事業單位按規定辦理相關車輛調配、報廢、過戶等變更時,由機關事務管理局進行登記。
第四章日常管理
第十四條各部門、各單位應當加強車輛管理,做好所屬車輛的日常調度、使用、維護和駕駛員管理工作,禁止使用公務車輛進行非公務活動。違反規定造成事故和車輛損壞的,追究部門領導和當事人的責任。
第十五條部門和單位不得利用職權借用或改裝基層單位或企業的車輛,不得利用貸款、挪用其他專項資金或集資、攤派購買小汽車。壹旦發現,將追究部門負責人的責任。
第十六條今後,我區不再增加駕駛員專項編制。有新需求的司機,由部門向區人事局提出申請,區人事局按照《臨時員工管理辦法》辦理。
第十七條區政府相關部門應當按照同等價值擇優、同等質量擇優的原則,組織公務用車保險的政府采購,實行定點保險。各部門、各單位不得自行確定保險公司。根據上級有關規定精神,對公務用車的加油和維修將逐步實行政府采購。
第十八條街道辦事處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本規定由區機關事務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過去有關規定與本規定不壹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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