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二百零三條規定,納稅人以轉移、隱匿財產的方法繳納應納稅款,使稅務機關無法追繳未繳的稅款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未繳稅款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未繳稅款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刑法》第二百零壹條規定:“納稅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帳簿、憑證,在帳簿上多列支出或者遺漏收入,經稅務機關通知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偷稅數額占應納稅款10%以上不滿30%的, 並且偷稅數額在壹萬元以上不滿十萬元的,或者因偷稅數額占應納稅額百分之三十以上,偷稅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偷稅數額壹倍以上五倍以下。
以下罰款。
第二,司法解釋
根據刑法總則第12條的規定,對於之前發生的行為,適用不溯及既往、從寬處理的原則。即新刑法頒布前偷稅也要追究,但在決定是否追究刑事責任時要註意兩點:壹是行為人是否符合新刑法規定的不追究刑事責任的三個條件,符合條件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責任,否則要追究;二是看行為人偷稅數額是否達到“數額較大”的標準和規定的比例。具體來說,今後所有未移送或未查處的涉稅案件,只要符合新刑法的相關要求,就不需要移送公安機關;稅務機關依法應當向公安機關移送的案件,應當在所有行政救濟期結束後移送。此外,在涉稅條款中,“五年內因偷逃稅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稅務機關給予兩次以上行政處罰的除外”,其中“五年內”壹詞是指自2009年2月28日起向前計算。
需要明確的是,對偷稅行為的判決,壹般是針對偷稅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進行處罰,公司的財務核算壹般按照* * *罪處理。但在特殊情況下,會議對相關偷稅行為不知情的,司法機關審查後可以免除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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