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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社區衛生協會主要負責人

李長明

男,漢族,主任醫師,1942年5月出生。1963年8月進入中國人民解放軍第四軍醫大學醫學部學習,1966年3月加入中國* * *生產黨,1968年8月畢業。1968年8月至1973年6月任西藏軍區第十壹師軍醫,1974年6月至1986年6月任北京地壇醫院內科醫生、主治醫師、副主任、副院長。1986至1994任北京市衛生局黨組副書記、副局長;1994至1998中國紅十字會秘書長;1998至2004年任衛生部初級衛生與婦幼保健司司長。2004年6月退休+01。退休後擔任衛生部政策與管理研究專家委員會專家、衛生部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技術指導組組長、中國衛生經濟學會常務副會長、中國農村衛生協會副會長、中國醫院協會社區衛生服務分會主任委員、婦幼保健院管理分會主任委員。第壹條協會名稱:中國社區衛生協會。中文名稱:中國社區衛生協會,簡稱CHAC。

第二條本協會是由社區衛生服務工作者和機構自願組成、依法登記的全國性、公益性法人社會團體,是我國發展社區衛生服務的重要社會力量。

第三條本協會的宗旨是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方針政策和社會公德。團結和組織全國社區衛生服務工作者和熱心社區衛生服務的社會各界人士,推動我國社區衛生服務事業的發展,加強政府、社會和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的聯系,維護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的合法權益,為他們服務。加強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的行業自律和行業管理,努力提高社區衛生服務人員的職業道德和業務素質,提高社區衛生服務質量、工作效率和科學管理水平,倡導創新、求實、誠信、協作的精神,更好地為保障和促進人民健康服務。

第四條本協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衛生部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的業務指導、監督和管理。

第五條本協會的會址設在北京市朝陽區雅寶路2號。第六條本協會的業務範圍如下:

(壹)嚴格遵守並積極宣傳國家法律法規,認真貫徹國家衛生工作方針政策和社區衛生服務相關政策措施。

(二)參與社區衛生服務相關政策措施的調查、咨詢和論證,向政府有關行政部門反映社區衛生服務人員的意見和建議,為衛生部社區衛生服務行政決策提供重要參考和依據。

(三)開展社區衛生服務的行業維權和自律管理,維護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和工作人員的合法權益。

(四)開展社區衛生服務學術活動、理論研討和經驗交流。

(五)開展社區衛生服務相關專業領域的繼續教育,對社區衛生服務管理人員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進行崗前培訓、在職培訓和規範化培訓,提高社區衛生服務各類人員的專業水平。

(六)組織社區衛生服務技術、方法和產品的評價和安全性研究,推廣成熟的高新技術、適宜技術、新方法和新產品在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的應用。

(七)受衛生行政部門委托,協助制定行業管理規範和技術標準,開展社區衛生服務機構評估。

(八)受衛生行政部門委托,開展優秀社區衛生服務機構、人員和優秀作品的評選表彰工作,總結推廣社區衛生服務的有益經驗。

(九)根據國家政策,建立社區衛生服務信息平臺,組織編寫出版社區衛生服務學術期刊、教材、圖書、信息資料和音像制品,並開展相關咨詢服務。

(十)促進社區衛生服務人員與機構之間的團隊合作,促進社區衛生服務機構與社會各界和人民群眾的聯系,促進社區衛生服務機構與其他醫療衛生機構、科研機構、相關機構和社會團體的聯系與合作。

(十壹)開展多種形式的社區衛生服務國際合作與交流,引進和傳播新理論、新知識、新技術,促進社區衛生服務的發展。

(十二)承辦政府有關部門委托的其他工作。第七條本會會員包括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會員要求:

擁護協會章程,自願申請加入協會並符合下列條件者,發給會員證,經批準後成為協會會員。

(1)小組成員:

1.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和城鄉各級其他醫療衛生機構。

2.願意參加協會活動、支持協會工作的醫療器械、醫藥企業、科研、教學等單位和社會團體。

(2)個人成員:

1.從事社區衛生服務管理、教學、科研和專業技術工作三年以上,具有初級以上技術職稱。

2.符合上述條件的科學技術學會、協會或研究會的會員,可以申請成為協會會員。

3 .從事社區衛生服務管理工作三年以上。

4.熱心支持和贊助協會工作,為發展社區衛生服務和對外交流做出重要貢獻的國內外人士。

第九條入會程序:

(壹)提交會員申請;

(二)理事會討論通過;

(3)會員卡須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出。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選舉權、被選舉權和投票權;

(二)對本協會的工作有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三)獲得我方服務的優先權;

(四)優先參加本協會的活動;

(五)在協會學術刊物上發表論文的優先權;

(六)獲得協會信息的優先權;

(七)自願入會,自由退出。

第十壹條會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壹)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二)維護本協會的合法權益和聲譽;

(三)完成協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照規定繳納會費;

(五)用於發展協會的自願捐贈;

(6)向本局反映情況,並提供有關建議。

第十二條會員退出俱樂部,應當書面通知俱樂部,並交回會員卡。會員在1年內未繳納會費或未參加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出。

第十三條會員嚴重違反章程的,經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第十四條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全國代表大會,其職權是:

(壹)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董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重大變更和終止;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15條全國會員代表大會應有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出席方為之,其決議須經出席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方為有效。

第十六條會員代表大會每五年召開壹次。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延期換屆的,由理事會通過,報衛生部業務主管單位審核,並經協會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批準,但換屆延期最長不得超過1年。

第十七條理事會是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的執行機構。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理事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壹)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全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全國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情況;

(五)決定吸收或罷免委員;

(六)決定設立辦事處、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

(七)決定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任免;

(八)領導本協會各機構的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董事會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召開,其決議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生效。

第二十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壹次會議,特殊情況可采用通訊方式。

第二十壹條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1、3、5、6、7、8、9項的職權,並對理事會負責。執行董事的人數不得超過董事人數的三分之壹。

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會應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執行董事出席方可召開,其決議須經出席會議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執行董事表決通過方可生效。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至少每半年召開壹次會議,特殊情況也可以通訊形式進行。

第二十四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壹)堅持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協會業務領域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的最高年齡不超過70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夠堅持正常工作;

(五)沒有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超過最高工作年齡的,由理事會通過,報業務主管衛生部審核,報民政部批準。

第二十六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五年。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的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任期的,應當經全國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成員代表同意,報衛生部業務主管部門審查,並經組織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批準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本會法定代表人為秘書長,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本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壹)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全國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執行情況;

第二十九條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壹)主持辦公室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的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及各辦公室、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

團體組織的主要負責人應當提請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5)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六)代表本局簽署有關重要文件。第三十條本會的資金來源是:

(壹)會費;

(2)捐贈;

(3)政府資助;

(四)在批準的經營範圍內開展活動或者提供服務取得的收入;

(5)興趣;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壹條協會按照國家規定收取會費。

第三十二條本會經費必須用於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協會應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確保會計信息的合法、真實、準確和完整。

第三十四條協會應當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人員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收人辦理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有關信息。

第三十六條本協會變更或更換法定代表人前,必須接受本協會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業務主管單位衛生部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本會的資產。

第三十八條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保險和福利待遇參照國家有關事業單位的規定執行。第三十九條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通過,並提交全國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本會修改後的章程經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通過,業務主管單位衛生部批準,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批準後,於15日內生效。第四十壹條協會完成宗旨、解散或者因分立、合並需要撤銷的,由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議案。

第42條終止本會之議案,應經全國會員代表大會表決,並報業務主管單位衛生部審批。

第四十三條本會終止前,應在衛生部、業務主管單位和有關部門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進行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本協會經民政部登記機關註銷登記後終止。

第四十五條本會終止後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衛生部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有關的事業。第四十六條本章程於2007年7月3日由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協會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批準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