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信托投資公司可以經營的本外幣業務包括作為企業之間的中介,企業之間的資金可以合法間接借入(與商業銀行的這壹職能壹致),但這並不意味著信托投資公司可以開展存貸款業務。信托投資公司通過資金信托獲得的資金必須進行專戶管理(不同的資金信托也有此要求),類似於證券投行業務對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的管理要求。由於信托投資公司從資金信托業務中獲得的資金既不是其負債,也不是其資產,必須專戶管理,信托投資公司開展(變相)吸收存款業務沒有法律/財務依據。
3.根據《暫行辦法》第四條規定,信托投資公司違規辦理資金信托業務的,以非法集資論處,由此造成的資金損失由投資者承擔。《公司法》相關規定表明,發行人違法發行股票或者公司債券的,應當停止發行,並返還募集資金及其利息(顯然,如有損失,發行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此處《暫行辦法》的規定與《公司法》和《民法》中的過錯責任原則不壹致,委托人應特別註意。委托人在簽訂資金信托合同時,會就信托資金的管理和運用簽署風險聲明(“聲明”)。聲明至少必須包括以下內容:信托投資公司按照信托文件(信托合同)管理和運用資金的,其造成的損失由信托財產(信托資金)承擔;反之,賠償責任由信托投資公司承擔。賠償仍不足的,由信托財產(信托資金)承擔。
4.信托投資公司不得發行債券,不得通過發行委托投資憑證、代理投資憑證、受益憑證、證券存托憑證等方式募集資金辦理債務業務。相關證書的出具在法律上反映了合法證書的持有人具有證書所反映的合同關系,他享有請求權,即委托人向信托投資公司主張的權利,因此信托投資公司會將其作為負債記入會計報表。因為禁止信托投資公司負債,所以禁止其相關發行業務/功能當然是順理成章的。
5.《暫行辦法》將信托投資公司定義為受托人,接受資金的信托合同數量上限為200份(含200份)。在證券投行業務中,很多擬上市公司通過信托投資公司持股間接解決了員工持股問題。同壹信托投資公司,接受資金的信托合同最多為200份(含200份),單份合同金額不低於5萬元(含5萬元);目前,民營企業上市將成為未來中國大陸IPO發行的主流,民營企業均為股東(尤其是股份合作企業),因此在方案設計中應充分考慮上述規定。
6.信托合同及其他信托文件應當在首頁右上方以醒目字體標明:“受托人應當履行管理信托財產的職責,履行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管理的義務。根據本信托合同的約定管理信托資金所產生的風險,由信托財產即委托人交付的資金和受托人運用該資金後形成的財產承擔;受托人違反信托合同,處理信托事務不當,造成信托基金損失的,由受托人賠償。”。這壹段很重要,保險合同及其相關文件也會在首頁具有同樣的法律意義。《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16條規定,保險人應當主動向投保人說明/解釋保險合同,接受投保人的詢問,不得故意/過失隱瞞事實或者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否則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信托投資公司有類似行為的,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制定的《金融違法行為處罰辦法》進行處罰。
7.在信托文件(信托合同)有效期內,受益人可以根據信托文件的規定轉讓其信托受益權。信托投資公司應為受益人辦理信托受益權轉讓的相關手續。這是符合民法基本原則的,但需要註意的是,如同債權人轉讓其債權壹樣,債權人在未取得債務人同意的情況下,有且僅通知債務人;受益人轉讓信托受益權時,應當履行通知義務。
8.信托投資公司辦理資金信托業務時,應當指定信托執行經理及其相關人員。擔任信托執行經理的人員應當具備中國人民銀行頒發的信托經理資格證書。信托業的資質管理與證券業、保險業相同。證券行業和保險行業都進行了全國範圍內的相關資格考試,只有具備資格的人才能從事相關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