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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上市公司的新收入標準是正規的?

2017年7月,財政部發布了《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新的收入準則類似於《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第15號——與客戶簽訂合同的收入》(IFRS 15)。在境內外同時上市的企業,以及在境外上市並采用國際財務報告準則或者企業會計準則編制財務報表的企業,自2018 1起施行;其他境內上市企業2020年6月65438+10月1生效;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的非上市企業自2021 1 1起生效。新收入標準的實施遠比預期的復雜,這從IASB遲遲不實施和財政部推出的應用案例就可以看出來。收入準則的修訂是為了解決收入確認模式不壹致、具體交易處理不壹致、與美國通用會計準則不銜接等實際問題。新收入準則消除了原準則中的壹些薄弱環節(如多個因素的拆分),提供了更加完善的框架體系(控制權轉移模型),提高了跨企業/行業/地區和資本市場的收入確認實務的可比性(單壹收入確認模型),並提高了披露要求,以提供更多有用信息。新收入準則將原有收入和建造合同整合為統壹的收入確認模式,對“在壹段時間內”還是“在某壹時間”確認收入提供了具體指導。新收入準則打破了商品和服務的界限,要求企業在履行合同義務時即客戶取得對相關商品(或服務)的控制權時確認收入。新收入準則對具有多重交易安排的合同的會計處理提供了更加明確的指引,要求企業在合同開始日對合同進行評估,識別合同中包含的履約義務,按照每項履約義務承諾的商品(或服務)的相對個別售價將交易價格分攤到每項履約義務中,然後在履行每項履約義務時確認相應的收入。新收入準則對壹些具體交易(或事項)的收入確認和計量作了明確規定。比如區分毛收入和凈收入、有質量保證條款的銷售、有客戶額外購買選擇權的銷售、向客戶授予知識產權許可、售後回購、不需要退還的加盟費等。新收入準則的核心原則是,企業確認收入的方式應當反映其向客戶轉移商品或提供服務的方式,確認金額應當反映企業提供這些商品或服務預期獲得的對價。

新收益準則以控制權轉移代替風險報酬轉移作為收益確認時間或期間的判斷標準。企業應當履行合同中的義務,即在客戶取得對相關商品的控制權時確認收入。獲得相關商品的控制權,是指能夠支配商品的使用,並獲得幾乎全部的經濟利益(對資產的控制權,是指能夠支配該資產的使用,並從該資產中獲得實質上全部的剩余利益)。控制權轉移模式的改變是因為它更符合資產的定義(IASB和FASB目前都是用控制權來決定何時確認或終止確認資產),可以得出更壹致的結論(例如企業保留壹定風險和報酬時)。根據財務報告的概念框架,資產是主體由於過去的事項而控制的當前經濟資源。在《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中,資產是指由企業過去的交易或者事項形成的,由企業擁有或者控制,並預期給企業帶來經濟利益的資源。商品和服務是客戶獲得的資產(雖然很多服務沒有被確認為資產,因為這些服務是客戶同時消費的),所以控制權轉移模式更符合資產的定義,更容易就何時轉移商品或服務達成更壹致的決策。原始收入準則的風險和報酬轉移模型可能與確定履行義務相矛盾。例如,如果企業將壹種產品轉讓給客戶,但仍保留壹些與該產品相關的風險,基於風險和報酬的評價可能導致企業認定壹項單壹的履行義務,該義務只有在所有風險消除後才會履行(從而確認收入)。但是,基於控制的評估可以恰當地確定兩種履行義務——壹種是產品,另壹種是剩余服務(如固定價格維護協議)。這些履行義務將在不同的時間履行。新收入標準不再區分收入類型,而是將與客戶簽訂的所有合同產生的收入分為在壹定時期內履行履約義務和在某壹時點履行履約義務;對於在壹定期限內履行的履約義務,企業應當根據該期限內的履約進度確認收入(履約進度不能合理確定的除外)。也就是說,控制權可以在某個時間段內或某個時間點轉移。但是控制的概念應該同樣適用於商品和服務。

在“控制權轉移”模式下,在某壹時間點或根據某壹時期的業績進度確認收入的前提是“控制權轉移”。此外,在“控制權轉移”模式下,風險和報酬仍然被視為控制權轉移的壹個指標/標誌。客戶合同的收入要遵循五步模式:(1)確定與客戶的合同;(2)確定合同中的個人履行義務;(三)確定交易價格;(4)將交易價格分配給每個單獨的履約義務;(5)在履行履約義務時確認收入。五步模型的核心需求如圖1所示。圖1:收入確認“五步法”在壹定時期內履行履約義務。新收入準則雖然統壹了收入確認的模式,但以原則為導向的準則也給了使用者更多的判斷空間,可能導致對同壹交易或事項得出不同的結論,降低收入相關信息的可比性。未來執行新收入準則可能遇到的難點問題包括:合同變更的會計處理、明確區分商品或勞務的判斷、主要融資組成部分的會計處理、壹定時期內履行履約義務的判斷、運用產出法衡量履約進度、主要負責人和代理人的判斷等等。說明不能單獨認定履行義務的情形之壹,是該商品或者服務與合同中承諾的其他商品或者服務高度相關,但“高度相關”與我們日常理解不同。在這種情況下,每壹種商品或服務都在很大程度上受到合同中壹種或多種其他商品或服務的影響,以至於顧客無法在不對合同中承諾的其他商品或服務產生重大影響的情況下選擇購買其中壹種。我們應該評估合同履行過程中兩個項目之間是否存在轉化關系,而不是考慮壹個項目本身的性質是否依賴於另壹個項目(即兩個項目之間是否存在功能關系)。在壹定期限內履行履約義務的條件之壹是企業履約過程中生產的商品具有不可替代的用途,企業有權對整個合同期內迄今已完成的履約部分收取款項。“不可替代的使用”通常很容易判斷,但“對至今已完成的表演部分有權收錢”很難滿足。

累計完成業績部分的收款權,是指在因客戶或其他原因終止合同的情況下,企業有權對累計完成業績中能夠補償其發生的成本和合理利潤的部分進行收款,且該權利具有法律約束力。需要分析企業目前已完成的履約部分的補償金額是否接近目前已轉讓的商品或服務的銷售價格(如企業能否收回履行履約義務所發生的成本加上合理的毛利)。預付總價的壹定比例或按合同規定的付款時間表付款,不壹定表明企業對迄今累計的履約部分有可執行的收款權利。有些合同規定,客戶只有在合同存續期間的規定時間才有權解除合同,或者客戶可能無權解除合同。如果客戶在無權解除合同時解除合同(包括客戶未按承諾履行義務),合同(或其他法律)可以賦予主體繼續向客戶轉讓承諾的商品或服務的權利,要求客戶支付承諾的商品或服務的交換對價。在這種情況下,主體有權就目前已完成的履行部分收取款項,因為主體有權根據合同繼續履行義務,並要求客戶履行相應的義務(包括支付承諾的對價)。(國際財務報告準則15。B11)在評估到目前為止已經完成的履約部分的收款權的存在性和可執行性時,主體應考慮合同條款以及可以補充或推翻這些合同條款的法規或判例。這包括評估以下事項(IFRS 15。B12):(2)相關判例是否表明類似合同中迄今為止累積的履約部分的類似收款權不具有法律約束力;或者(3)主體選擇不執行受付權的商業慣例是否導致在當前法律環境下無法執行該權利。但是,雖然主體在類似合同中可以選擇放棄其獲得付款的權利,但如果主體對迄今為止累積的履約部分的獲得付款的權利在與客戶的合同中仍然具有可執行性,則主體仍然具有獲得付款的權利。

新收益準則下最復雜的領域可能是主要負責人和代理人的判斷。除了準則規定的比較原則和部分判斷指標可能存在矛盾外,實踐中企業對收入指標的偏好也是影響判斷的重要因素。主要負責人和代理人的判斷框架在主要負責人和代理人的判斷中,需要從“在轉讓給客戶之前,妳是否擁有某壹特定商品或服務的控制權”這壹基本原則出發,先對承諾給客戶的“特定商品或服務”進行認定,然後分析其是否屬於轉讓前可以控制的三種情形之壹,最後綜合考慮各種跡象,從經濟本質的角度進行分析。需要說明的是,以上分析僅為個人對《規範》的技術探討,不代表任何機構或個人的任何觀點、建議或最終結論。任何人都不應根據本文描述的內容采取或不采取任何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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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收入標準:上市公司2020年6月65438+10月1生效。

2017年7月,財政部發布了《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新的收入準則類似於《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第15號——與客戶簽訂合同的收入》(IFRS 15)。在境內外同時上市的企業,以及在境外上市並采用國際財務報告準則或者企業會計準則編制財務報表的企業,自2018 1起施行;其他境內上市企業2020年6月65438+10月1生效;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的非上市企業自2021 1 1起生效。

新收入標準的實施遠比預期的復雜,這從IASB遲遲不實施和財政部推出的應用案例就可以看出來。

收入準則的修訂是為了解決收入確認模式不壹致、具體交易處理不壹致、與美國通用會計準則不銜接等實際問題。新收入準則消除了原準則中的壹些薄弱環節(如多個因素的拆分),提供了更加完善的框架體系(控制權轉移模型),提高了跨企業/行業/地區和資本市場的收入確認實務的可比性(單壹收入確認模型),並提高了披露要求,以提供更多有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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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收入準則將原有收入和建造合同整合為統壹的收入確認模式,對“在壹段時間內”還是“在某壹時間”確認收入提供了具體指導。新收入準則打破了商品和服務的界限,要求企業在履行合同義務時即客戶取得對相關商品(或服務)的控制權時確認收入。新收入準則對具有多重交易安排的合同的會計處理提供了更明確的指導,要求企業在合同開始日對合同進行評估,並確定合同中包含的履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