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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道部關於蒸汽機車報廢辦法

第壹章 總則第1條 鐵道部所屬標準軌、寬軌、窄軌蒸汽機車的報廢條件、申請、審批及處理等手續,均按本辦法處理。第2條 機車報廢應組成專門委員會,鑒定技術狀況,使用情況,並根據本辦法規定的條件結合實際情況,作出正確結論。鑒定單位負責編制機車報廢申請核準書及機車報廢清理記錄等。

委員會組成:

1、鐵路局所屬機車在機務段報廢時:

主任委員 鐵路局機務處處長

委員機務段段長、段總工程師、總會計師或財務主任、技術主任、材料主任、駐段驗收主任、檢修工程師、鍋爐工程師或技術員。

2、鐵路局所屬機車在承擔修理報廢時:

主任委員 鐵路局機務處處長

副主任委員 工廠總工程師

委 員 工廠檢驗科科長、鍋爐車間主任、機車車間主任、駐廠機車驗收室主任、工廠總會計師、機務段段長或總工程師。

3、鐵路工廠所屬機車報廢時:

主任委員 工廠廠長

委 員 總工程師、總會計師、檢查科長、鍋爐車間主任、機車車間主任、駐廠機車驗收室主任、財務、材料科長。第3條 機車報廢應由固定資產配屬單位的局長、廠長提出申請報鐵道部,經鐵道部機務局及有關業務局審核報部長批準。第4條 機車報廢之批準權屬於鐵道部部長。機車報廢後屬於固定資產的部件應按鐵道部指示處理。第5條 鐵路局、承擔修理工廠等單位辦理機車報廢申請及清理工作,須經有關財務部門的負責人簽署意見。第6條 機車報廢有關文件、證件、記錄等保管問題,由各有關單位按規定妥善保管。第二章 報廢條件第7條 凡機車具備下列條件之壹時,即可辦理報廢申請手續,並作為考核報廢的依據。

1、車型臺數少、使用年限接近或超過四十年、構造特殊、長期待修,沒有修復和使用價值時;

2、機車發生重大事故後鍋爐、車架、汽缸、輪對等主要部件損壞嚴重,需要更換新鍋爐或車架時;

機車部件和零件破損,其修復費用達到或超過下列情形時:

(1)主型機車相當於類似國產車型造價的百分之七十或以上時;

(2)壹般型機車相當於類似國產車型造價的百分之六十或以上時;

(3)雜型機車相當於類似國產車型造價的百分之五十或以上時。

3、機車使用年限達到或超過四十年,鍋爐根據鑒定確屬材質衰老,需更換整個外火箱時;

4、列為國家批準淘汰的車型除以上三項外,具有下列情形之壹時,亦可辦理申請報廢手續。

(1)發生事故或修理時發現:鍋爐或車架、汽缸等部分破損嚴重,沒有拼修或修理之可能時;

(2)鍋爐需要切換鍋胴時。

5、其它原因需要報廢時。第三章 機車報廢的申請、審批及處理第8條 鐵路局、工程局、鐵路工廠等單位申請機車報廢時,應按本辦法附件(壹)規定格式填寫“蒸汽機車報廢申請核準書”連同有關證件、照片、資料以及該機車履歷簿等壹並報鐵道部。第9條 各承擔修理機車工廠或機務段,在檢修過程中如發現機車有合乎報廢條件情況時,應及時以書面通知配屬的局、段、廠按本辦法第2條的規定組織委員會進行有關工作。第10條 承擔修理工廠或機務段在檢修非鐵道部配屬的機車,發現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報廢條件時,應及時提出報廢意見通知委托單位同時報鐵道部。第11條 鐵道部有關業務局接到機車報廢申請後在文件內簽註意見送機務局復核後報部長批示。第12條 機車報廢申請單位接到鐵道部批復文件後,即時轉達到基層廠、段,廠、段由接到通知時即刻由現有配屬臺數內取消,並根據批示內容,組織有關人員進行解體處理,並按本辦法附件(二)格式填寫蒸汽機車報廢清理記錄。第13條 報廢機車殘存各主要部件、配件的計價,由機車所屬單位和承修工廠材料部門按財辦錢(62)字第2848號部令附件“材料核算辦法”辦理。

承擔修理工廠或機務段,對能用配件及有色金屬應由機車配屬單位的材料部門折價收回。其中轉向架、帶有軸箱的整套輪對或單個輪對,狀態良好者應作為備用輪對,折價轉列固定資產,由申請報廢單位(即機車配屬單位)收回列帳,其余配件按廢品處理。第14條 報廢機車的殘值核算、列帳、資金上繳,財產註銷等均按鐵道部有關固定資產管理及核算辦法辦理。第15條 本蒸汽機車報廢辦法的解釋權屬於鐵道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