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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金庫”的表現形式有( )

行政事業單位“小金庫”主要現形式:

1、違規收費、罰款及攤派設立“小金庫”;

2、用資產處置、出租收入設立“小金庫”;

3、以會議費、勞務費、培訓費和咨詢費等名義套取資金設立“小金庫;”

4、經營收入未納入規定賬簿核算設立“小金庫”;

5、虛列支出轉出資金設立“小金庫”;

6、以假發票等非法票據騙取資金設立“小金庫”;

7、上下級之間互相轉移資金設立“小金庫”等。

擴展資料

“小金庫”是指:違反法律法規及其他有關規定,應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規定的單位賬簿的各項資金(含有價證券)及其形成的資產。與以往相比,這次對“小金庫”的定義表述更為明確,內涵更加明確,外延也有較大拓展,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壹是不再突出設立“小金庫”的手段和方法;二是不區分單位財務會計部門賬內或者預算管理,強調符合規定的單位會計賬簿;三是“小金庫”不僅僅局限在資金,強調各項資金(含有價證券)及其形成的資產。

“小金庫”的認定。認定是否屬於“小金庫”,關鍵看資金或資產是否列入符合規定的單位賬簿。這裏的賬簿必須是本單位的法定會計賬簿,對於納入關聯企業或者下屬單位的會計賬簿,或者不納入本單位法定的會計總賬、明細賬、日記賬等的資金(含有價證券)及其形成的資產都屬於“小金庫”。

小金庫”是民間俗語,上世紀七十年代末財政部曾使用“小錢櫃”壹詞。1986年開展的稅收財務物價大檢查采用了“小金庫”這壹述語。此次專項治理之所以還沿用這個提法,主要是考慮“小金庫”壹詞在過去的文件和專項工作中曾多次采用,各方面比較容易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