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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資源稅怎麽做會計分錄

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水利部關於印發《擴大水資源稅改革試點實施辦法》的通知 財稅〔2017〕80號除本辦法第四條規定的情形外,其他直接取用地表水、地下水的單位和個人,為水資源稅納稅人,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繳納水資源稅。具體的分錄為:

1、計提水資源稅時,

借:稅金及附加,

貸:應交稅費—應交水資源稅。

2、實際繳納時,做如下分錄,

借:應交稅費—應交水資源稅,

貸:銀行存款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