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關於企業所得稅確認若幹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75號)的有關規定:
1.除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另有規定外,企業銷售收入的確認必須遵循權責發生制原則和實質重於形式原則。
(1)企業銷售商品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應當確認收入的實現:
(壹)商品銷售合同已經簽訂,企業已經將與商品所有權相關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買方;
(二)企業既沒有保留通常與所有權相聯系的繼續管理權,也沒有對已售商品實施有效控制;
③收入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
④賣方已經發生或將要發生的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
(二)符合前款收入確認條件,采用下列商品銷售方法的,應當按照下列規定確認收入實現時間:
(1)采用托收承付方式銷售商品的,在完成托收手續時確認收入。
(2)預銷售商品的,在發出商品時確認收入。
(3)銷售商品需要安裝和檢驗的,在買方接受商品並完成安裝和檢驗時確認收入。如果安裝手續簡單,可以在發出貨物時確認收入。
(4)銷售商品采取支付手續費的方式委托代銷的,應當在收到代銷清單時確認收入。
(3)售後回購銷售商品的,按照銷售價格確認已售出商品的收入,回購的商品作為外購商品處理。有證據表明不符合銷售收入確認條件的,通過銷售商品進行融資的,將收到的款項確認為負債。回購價格高於原售價的,其差額確認為回購期間的利息費用。
(4)以舊換新銷售商品的,應當按照確認銷售商品收入的條件確認銷售商品的收入,收回的商品作為外購商品處理。
(5)企業為促進商品銷售而給予的價格扣除,屬於商業折扣。商品銷售涉及商業折扣的,應當按照扣除商業折扣後的金額確定銷售商品收入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