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應繳納的增值稅=以舊換新的不含稅差價*增值稅稅率。
財政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金銀首飾等貨物征收增值稅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6]74號)第壹條規定,考慮到金銀首飾以舊換新業務的特殊情況,金銀首飾以舊換新業務可按賣方實際收取的總價征收增值稅,不征收增值稅。
根據上述規定,企業以舊換新銷售黃金飾品,可以按照差額繳納增值稅。增值稅和消費稅按實際收到的不含稅價格計算,核算如下:
借:庫存商品等。(舊首飾標價)
庫存現金等。(珠寶化妝)
貸款:主營業務收入(後向擠壓)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
借:稅金及附加-消費稅
貸款:應交稅費-應交消費稅
擴展數據
金銀首飾包裝銷售的會計和稅務處理
1.不隨金銀首飾銷售單獨定價的包裝的會計處理:
借:銀行存款等?
貸款:主營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
借:稅金及附加-消費稅
貸款:應交稅費-應交消費稅
2.與金銀首飾壹起銷售的單獨定價包裝的會計處理:
借:銀行存款等。
貸款:其他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
借:稅金及附加-消費稅
貸款:應交稅費-應交消費稅
百度百科-增值稅
百度百科-會計詞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