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第19條第4款: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只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此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可見,試用期不能成為獨立的合同。
妳去實習的時候沒有和對方建立勞動關系,雙方沒有勞動合同。當然,沒有所謂的“試用期”。
所以我認為他們要妳簽的所謂“實習合同”不是勞動合同法規定的,而是合同法管轄的,雙方的權利義務是根據合同所列內容來確定的。妳在問題裏列舉的是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沒用。
妳可能想停做兩個月,但是又怕承擔違約責任。然後妳要好好看看他們讓妳簽的合同內容,看看在什麽情況下可以解除合同,特別要註意裏面有沒有違約金條款。如果有,壹定要小心,因為妳簽了合同,就要受這個條款的約束;如果沒有,那也沒關系,因為他們找妳賠償,必須證明自己有損失,而且很難證明自己損失了壹個實習生。
以上是基於法律的分析。
其實妳實習工資才300塊。即使他們同意了罰款,也不應該特別高。如果妳真的中途離職,估計他們都懶得去法院告妳~ ~實習生來來去去很正常,又不是他們的員工。學生要出國了,或者在學校有事,或者別的。只要有正當理由,壹般情況下,對方都要在裏面吃飯,沒有那麽多時間陪妳。
也可以問問在那裏練過的朋友~
以上純屬個人觀點,僅供參考,本人聲明不認可、不鼓勵、不教唆、不協助任何違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