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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糾紛應訴答辯狀

 土地糾紛應訴答辯狀要好好準備哦,以下的土地糾紛應訴答辯狀範文可以作為參考,歡迎借鑒。

 土地糾紛應訴答辯狀1

 應訴人:李運章,男,漢族,1948年7月出生,住河南省沈丘縣劉莊店鎮李老家行政村50號,身份證號:41xx9,聯系方式:1xx。

 訟訴人:普景林,男,漢族,1948年出生,住河南省沈丘縣老城鎮劉埠口村。

 20xx年2月16日,我收到普景林訴我購買他的磚所欠的7624元的民事訴訟狀和沈丘縣人民法院的傳票壹事。

 特應訴實事如下:

 普景林訴我在1999年購買他的磚款27624元後還款1萬元,余款7624元未還,雙方約定應於1999年3月還清(出具有欠條)。

 後因我犯詐騙罪被判刑十多年,因在入獄期間不能行使民事權利,現得知我出獄,隨即向其主張權利。

 事實是這樣的:

 壹、我並沒有購買過普景林的磚,我也沒還過普景林1萬元的磚款,我給普景林寫過7000元的欠款條。

 實事是這樣的:

 1999年鎮黨委確定在劉莊店北建壹處有機化肥廠,讓我負責建廠,廠建好後投入生產,購銷壹條龍,上級黨委很重視,縣委劉廣泉書記和鎮黨委不斷來檢查指導。

 1999年鎮黨委確定建壹座辦公樓,當時報請縣委劉廣泉書記批示申請縣建行行長張明亮行長同意,準備給廠貸款50萬元,還沒有批下來,後由鎮黨委成員陳建介紹,就大包給安徽省臨泉縣焦莊焦建斌了,訂合同,壹切建築材料由建築方負責(因是大包)廠方只負責工程質量,樓建好後,工程隊交鑰匙,廠方付給建築工方53萬元,工程期定到3個月交付,如到期交付不了,延長壹個工期罰建築方5%罰款。

 1999年焦在周圍購買磚和其它建築原材料,進行工程備料。

 由於是大包工程,具體焦建斌購買誰的磚和原材料我也不過問(會計:劉桂廷證明),2000年10月工程隊破土地動工,直到2001年壹天下午,焦給我打電話說他的車被城關派出所扣住了,妳來壹趟吧,當時我就去了,到那後普景林關心的說:妳咋來啦,妳不來就好啦,那時我才知道焦購買的是普景林的磚,當時我想焦讓我在廠裏搞工程交付時,我先讓普景林來結帳,再者唯鞏焦停工不幹了,所以我給普景林寫了個7000元的欠條,才讓焦的車放走了。

 (普景林、焦建斌和我租車去的司機田紅波作證)。

 二、普訴我在1999年?2014年此期間,我因詐騙罪被判刑十多年,在此期間不能行使民事權利,不是實事,實事是這樣的:

 2002年3月我有病,經周口地區醫院周醫生周專家診斷為膀胱癌,讓我及時住院治療,當時我就住在了地區醫院外

 科住院部由外科主任醫師田主任給我做的手術(田主任、嶽勇的女兒護士長作證)

 住院幾個月後,我回到廠裏,焦建斌的工程也停了,建築工人都走了,生產也停了,職工都走了。

 工程停工帶來廠的職工情緒低落,就這樣好端端的壹個企業垮而不興了,生產的`肥料周圍的行政村都用了,反映很好,遠的銷到項城和臨泉西部,部分群眾要聯名給省委、縣委寫信,說明情況。

 我說這個廠該衰不興,算了!從此我在廠裏養病。

 後來,焦建斌給我打電話說:周圍我賒的帳太多。

 我不管再去幹了,再幹也不夠妳的,妳不要生氣(不夠工程延期罰款)。

 2003年底、2004年初我感覺我的身體又不對,隨及我到沈丘縣人民醫院復查,經復查我的癌癥有復發癥狀,當時我住在本院外科住院部,由外科主任李斌醫生和李培剛醫師給我做了第二次手術(外科主任李斌和醫師李培剛作證)。

 手術後,在我住院期間,廠的會計劉桂廷去看我,我安排劉桂廷把我所有寫的欠條用生產好的70多噸化肥還帳,只要妳欠我寫的欠條就可以拉肥料(劉桂廷證明)。

 到1?2個月的時候,我愛人回廠壹趟,又回到醫院和我說,鎮黨委以為我必死不能活了,就派付書記李會、鎮法庭庭長李長飛和基金會會計於福堂到廠裏讓我愛人簽字按指印說這個廠鎮裏收走了,沒有李運章的壹草壹木了(以上

 三人作證)。

 出院時醫生安排我妳需要搞幾年化療治療,可能要穩定壹些。

 出院後我到廠的壹看,什麽都沒有了,人也沒有,壹切辦公用具都沒有了,我很生氣呀,於是就在家養病,我認為普的帳已結了,我也沒有問。

 2005年底2006年初唯恐我的病再復發,當時我帶了1萬多元錢,就去浙江省臺州市渡橋找我兒子(他在渡橋上班),到那後,我兒子又給了我6000元錢,我在渡橋南街租了壹間房子住房下了,每月80元房租金(房主曹恩禮作證),我住的房子離渡橋醫院十裏左右,第二天我兒子和我壹塊到渡橋醫院檢查,檢查後我問醫生化療壹次得多少錢。

 醫生說:根據手術後癌細胞殘留和部位,有的肝、胃、胰腺癌這樣高低不等,多者幾萬元,少者幾千元,醫生看了檢查結果說:妳的手術作的很成功,半年化療壹次就可以了,化療過多了,妳的頭發就會大面積的脫落,對身體起負作用。

 第壹次化療才用了2000元錢(殷醫生證明)。

 從此以後,我兒子上班我就自己做點飯吃散散步,養養身體到半年化療壹次。

 我兒子到休息天就去我那,該檢查的時候我自己去檢查壹次,壹直到2008年底,我感覺身體恢復的很好了,我要回來,我兒子不讓,壹直到2010年我回來了,就住在李老家(由行政村支書記李玉東作證)。

 關於普景林的7000元磚款欠條,我收到普對我訴狀和

 法院傳票,我才知道普的帳沒有結了。

 綜上所述

 依實事為根據,依法律為準繩:

 1、普景林的磚不是我購買的,也不是我個人用的。

 2、我和普景林必須找到焦建斌追回此款交付給普景林,把李運章所寫的欠條抽掉(7000元欠條)。

 3、焦建斌如果說他把7000錢給我了,焦可以出示我寫的收條,我承擔。

 此致

 沈丘縣人民法院

 應訴人:李運章

 20xx年3月6日

 土地糾紛應訴答辯狀2

 答辯人:余永生,男,生於1976年3月3日,漢族,湖北鹹豐人,高樂山鎮晨光村壹組村民。

 答辯人:余淑芳,女,生於1979年3月4日,漢族,湖北鹹豐人,高樂山鎮晨光村壹組村民。

 委托代理人:朱昌前,湖北閎辯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官昌明,湖北閎辯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

 答辯人因原告余學雲等七人提起承包地征收補償款分配糾紛訴訟壹案,現答辯如下:

 原告起訴的內容不符合客觀事實,於法無據,完全是荒唐可笑的無理要求。

 第壹、原告所指土地補償費、土地安置補助費不屬於原告父母的遺產,原告要求按遺產進行繼承於法無據。

 原告所指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鹹豐縣繞城北線工程建設指揮部已明確說明是征用了答辯人母親的承包地後,按國家政策規定發給答辯人母親的征地補償費,由於答辯人母親已喪失民事行為能力,該款由承包地的***有人即答辯人領取,這筆補償款根本就不屬於原告父母的遺產。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繼承法》第三條關於遺產範圍的規定,很顯然,土地補償費、土地安置補助費並未包含在遺產範圍之內。

 因此,原告不能對該筆款項作為其父母的遺產要求進行分割。

 第二、答辯人作為被告的訴訟主體不適格。

 在本案被確定為承包地征收補償款分配糾紛的情況下,答辯人按政策規定領取其應得的補償款,是合法行使權利的行為,並未侵犯他人利益。

 如果原告對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的分配有異議,應該向政策的制定及執行者鹹豐縣繞城北線工程建設指揮部提出,答辯人不應負任何法律責任。

 第三、原告不擁有訴狀中所指土地承包經營權,不能享有該宗土地征收補償款的分配權。

 原告的父親死亡之時,各原告早已出嫁,分門立戶,已不再是這個承包家庭戶的壹員,留下的承包地已由另外兩個家庭成員即答辯人父母繼續承包,並獲取承包土地的收益,原告沒有獲得該宗土地的承包經營權。

 而答辯人與其父母壹直居住在該地,對本家庭戶的承包土地存在實際使用、收益,並在2005年第二輪土地延包時取得了本家庭戶全部承包土地的承包經營權,是該塊土地的合法承包經營人。

 這壹點晨光村委會及壹組村民均予以證明。

 因此,只有答辯人及其母親才完全享有本案中所指土地的承包經營權和土地征用補償費的分配權,而原告則沒有相應的權利。

 第四、原告不是晨光村壹組村民,不具備訴狀中所指土地的承包經營主體資格。

 《中華人民***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條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承包經營,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

 土地承包經營期限為30年。

 發包方和承包方訂立承包合同,約定雙方的權利義務,

 承包經營土地的農民有保護和按照合同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

 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受法律保護。

 這就是說,只有具有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人才可以承包集體所有的土地。

 本案中,各原告年長的已78歲,年輕的也已56歲,早已出嫁離開晨光村壹組,有的已經取得其他經濟組織成員資格,有的已是非農業戶口,被納入了國家社會保障體系,都沒有晨光村壹組的戶籍,已失去該組村民資格,因此,不能享有該組土地征收補償費用的分配權。

 綜上所述,答辯人的所有行為均為正當行使權利的行為,沒有對他人任何權利的侵害。

 原告訴狀中所指土地補償款不是原告父母的遺產,原告既不擁有該宗土地的承包經營權,也沒有對該宗土地進行實際使用和收益,原告的訴求於法無據,純屬無理要求。

 請求人民法院查明事實,秉公處理,以維護答辯人的合法權益。

 此 致

 鹹豐縣人民法院

 答辯人:

 二〇xx年壹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