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前科是指壹個人的犯罪記錄。也稱罪犯犯罪記錄制度,壹般是指法律上對犯罪記錄的記載,犯罪記錄壹般存放在公安部門保存。不管是行政案件還是刑事案件,只要是公安機關辦理的,都要作為案卷保存。壹是保存案件材料,供上級檢查立案,二是在審查案件時,給案件當事人(包括被處理人和辦案人)壹份筆錄。第三,為了保證被處理人以後違法甚至再次犯罪的時候,作為他以前的經歷,作為處理的參考。因此,案件材料不會自動消除。除非被治療人死亡壹段時間,否則公安機關會將其作為過期檔案處置。綜上所述,行政拘留實際上是對某壹次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行為的處罰,所以肯定會留下記錄,也就是會記入檔案,記錄永遠不會消失。關於行政處罰的處罰記錄,當地公安機關會保留相關檔案和資料。
法律依據
《治安業務檔案管理辦法》第十六條治安管理處罰過程中形成的所有文書材料,應當建立治安處罰檔案。治安處罰檔案分為治安拘留檔案和其他處罰檔案。治安拘留卷主要存儲如下:1。被拘留者登記表;2.批準表格;3.傳喚證明(收據);4.審訊記錄,5。調查和證據材料;6.檢查替換材料;7.獎勵;保證書;8.沒收財物收據、罰款收據和存款收據;9.釋放通知書;10.申訴和復議材料等。裁決執行後,治安拘留的檔案由裁決機關業務部門整理歸檔,移交本機關檔案部門歸檔。其他處罰卷原則上應針對處罰類別單獨立卷,由主辦單位保管壹段時間,經領導批準後登記處理。重要檔案也可以移交本機關檔案部門歸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