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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營企業成本管理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成本管理,降低成本,提高經濟效益,增加社會財富,維護企業的合法經濟權益,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制定本條例。第二條凡實行獨立經濟核算的國有企業,包括工業企業、交通企業、建築企業、農業企業、商業、外貿和物資供銷企業、金融、投資和保險企業、文化教育企業、城市公用事業和其他企業,都必須按照本條例進行成本管理。第三條成本管理的基本任務是通過預測、計劃、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反映企業的生產經營成果,挖掘降低成本的潛力,努力降低成本。第四條企業成本管理必須遵守財經法規,執行國家有關政策。第五條企業應當實行成本管理責任制。廠長(包括經理、礦長、廠長等企業領導,下同)對本企業生產經營的經濟效果全面負責。

總會計師或行使總會計師職權的副廠長,應協助廠長組織領導企業的成本管理工作,正確執行成本計劃,準確核算成本,對企業的經濟效果負責。

總工程師協助廠長在生產技術上采取有效的降低成本措施,並對其經濟效果負責。

大中型企業應設立財務會計部門負責成本管理;小企業必須任命專業人員來管理成本。第六條財政部依照本條例負責全國國有企業的成本管理。

地方各級財政機構按照本條例和財政部制定並批準的細則,負責地方國營企業的成本管理工作。

各級企業主管部門根據本條例和財政部制定並批準的細則,負責所屬國營企業的成本管理工作。第二章成本費用範圍第七條工業企業的下列費用應當計入成本:

壹是生產經營過程中實際消耗的原材料、輔助材料、備品備件、外購半成品、燃料、動力、包裝物、低值易耗品以及運輸、裝卸、分揀等費用;

二、按產量提取的固定資產折舊、更新改造資金、租賃費和修理費;

三、科學研究、技術開發和新產品試制不構成固定資產的費用,購置樣機和通用測試儀器的費用;

四、按國家規定計入成本的工資、福利、噸煤獎、特定原材料節約獎、技術改進和合理化建議獎;

五、按規定比例計算提取的工會經費和按規定列入成本的職工教育經費;

六、產品保修、更換、退款費用,廢品修理費用或報廢損失,停工期間支付的工資,職工福利費,設備維修費和管理費,經同級財政機關批準的折價損失和壞賬損失;

七、財產和運輸保險費、合同書、合同公證費、鑒定費、咨詢費、專有技術使用費和排汙費應列入成本;

八、流動資金貸款利息;

九、銷售機構的運輸費、包裝費、廣告費和管理費;

十、辦公費、差旅費、會議費、勞動保護用品費、冬季取暖費、消防費、檢驗費、倉儲費、商標註冊費、展覽費及其他管理費;

十壹、經財政部批準列入成本的其他費用。第八條運輸企業的下列費用應當計入成本:

壹是生產經營過程中消耗的各種原材料、潤滑劑、材料、輪胎、輪胎、墊料、備件、燃料、動力、裝卸設備、低值易耗品以及運輸、裝卸、分揀等費用的原價;

二、裝卸費、港口費、代理費、養路費(河道費)、作業費;

三、本規定第七條第二至八項和第十、十壹項所列相關費用。第九條建築業企業的下列費用應當計入成本:

壹是在建設、生產和經營中消耗的各種主要材料、結構件、機械件、其他材料、燃料、動力、低值易耗品以及運輸、裝卸、整理、保管等費用的原價;

二、本條例第七條第二項至第十壹項所列的相關費用。第十條農業企業的下列費用應當計入成本:

壹是生產經營過程中消耗的種子、苗木、幼畜、飼料、肥料、農藥、獸藥、燃料、動力、修理配件、其他材料、低值易耗品以及運輸、裝卸、分揀等費用的原價;

二、農業機械作業費、畜力作業費、運輸費、灌溉費;

三、固定資產和經濟林木的折舊、租賃費、維修費以及生產和役畜的攤銷;

四、本條例第七條第三項至第十壹項所列的相關費用。第十壹條商業、外貿和物資供銷企業的下列費用,應當計入商品流通費:

1.運雜費、廣告費、儲存、維修、檢驗、分揀、中轉費用、商品包裝、改裝或組裝費用,以及企業主管部門核定的限額內和限額外商品損耗造成的損失;

二、固定資產折舊、維修費、租賃費和家具、用具攤銷;

三、委托采購、寄售、儲存、運輸、代理費用;

四、本規定第七條第三至第五項和第七至十壹項所列相關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