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制財務報告違反會計法律
編制財務報告違反會計法律,在生活當中,法律成為了每個人生活中不可缺少的壹件東西,處處都有法律,而且很多人都遵守法律,如果不遵守法律的話就會受到處罰,下面我整理了編制財務報告違反會計法律。
編制財務報告違反會計法律1壹、編制虛假財務報表的法律責任是什麽?
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的,應當承擔以下法律責任:
1、刑事責任
對於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的行為,我國《刑法》明確為犯罪的,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
(1)納稅人采取偽造、變造賬簿、記賬憑證,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等手段,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偷稅數額占應納稅額的百分之十以上不滿百分之三十並且偷稅數額在壹萬元以上不滿十萬元的,或者因偷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行政處罰又偷稅的;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偷稅數額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偷稅數額占應納稅額的百分之三十以上並且偷稅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偷稅數額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扣繳義務人采取前述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數額占應繳稅額的百分之十以上並且數額在壹萬元以上的,依照前述規定處罰。對多次犯有上述行為,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數額計算。
(2)公司向股東和社會公眾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財務會計報告,嚴重損害股東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3)承擔資產評估、驗資、驗證、會計、審計、法律服務等職責的中介組織的人員故意提供虛假證明文件(包括虛假的財務會計報告),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上述人員,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犯本罪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此外,如果行為人為虛報註冊資本、虛假出資、抽逃出資、貪汙、挪用公款、侵占企業財產、私分國有資產、私分罰沒財物,實施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的行為,應當按照刑法的有關規定分別定罪、處罰。
2、行政責任
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或者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情節較輕,社會危害不大,根據《刑法》的有關規定,尚不構成犯罪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行政責任,具體包括:
(1)通報。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采取通報的方式對違法行為人予以批評、公告,並通過壹定的媒介在壹定的範圍內公布。
(2)罰款。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視違法行為情節輕重,在予以通報的同時,可以對單位並處五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3)行政處分。對上述所列違法行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中的國家工作人員,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其上級單位或者行政監察部門給予撤職、留用察看直至開除的行政處分。
(4)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對其中的會計人員,並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二、評估機構出具虛假報告承擔什麽責任?
評估機構違反法律規定,出具虛假評估報告的,由有關評估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業六個月以上壹年以下;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
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 評估專業人員違反法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有關評估行政管理部門予以警告,可以責令停止從業六個月以上壹年以下;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從業壹年以上五年以下;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私自接受委托從事業務、收取費用的;
(二)同時在兩個以上評估機構從事業務的;
(三)采用欺騙、利誘、脅迫,或者貶損、詆毀其他評估專業人員等不正當手段招攬業務的;
(四)允許他人以本人名義從事業務,或者冒用他人名義從事業務的;
(五)簽署本人未承辦業務的評估報告或者有重大遺漏的評估報告的;
(六)索要、收受或者變相索要、收受合同約定以外的酬金、財物,或者謀取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評估專業人員違反法律規定,簽署虛假評估報告的,由有關評估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從業兩年以上五年以下;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從業五年以上十年以下;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終身不得從事評估業務。資產評估機構因過失出具含有虛假、不實、重大遺漏、有偏見或具有誤導性的分析或結論的評估報告的,予以行業內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予以公開譴責。
編制虛假財務報表的法律責任是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評估機構故意出具虛假報告的,需要停業整改,獲得非法收益的,要沒收非法所得,並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評估機構的營業執照,如果構成刑事犯罪,還要追究企業法人的刑事責任。
編制財務報告違反會計法律2壹、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行為的法律責任
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財政部門予以通報,可以對單位並處5 000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可以處3 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行政處分;其中的會計人員,五年內不得從事會計工作、
二、隱匿或者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行為的法律
責任隱匿或者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財政部門予以通報,可以對單位並處5 000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3 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行政處分;其中的會計人員,五年內不得從事會計工作、
三、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
會計人員及其他人員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或者隱匿、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可以處5 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行政處分、
四、單位負責人對依法履行職責
抵制違反《會計法》規定行為的會計人員以降級、撤職、調離工作崗位、解聘或者開除等方式實行打擊報復,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對受打擊報復的會計人員,應當恢復其名譽和原有職務、級別、 根據《刑法》規定,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的領導人,對依法履行職責、抵制違反《會計法》行為的會計人員實行打擊報復,情節惡劣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編制財務報告違反會計法律3員工不遵守財務制度行為及責任分析如下:
壹、違反財務制度行為包括:
(1)不依法設置會計賬簿的行為。
(2)私設會計賬簿的行為。
(3)未按照規定填制、取得原始憑證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憑證不符合規定的行為。
(4)以未經審核的會計憑證為依據登記會計賬簿或者登記會計賬簿不符合規定的行為。
(5)隨意變更會計處理方法的行為。
(6)向不同的會計資料使用者提供的財務會計報告編制依據不壹致的行為。
(7)未按照規定使用會計記錄文字或者記賬本位幣的行為。
(8)未按照規定保管會計資料,致使會計資料毀損、滅失的行為。
(9)未按照規定建立並實施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制度,或者拒絕依法實施的監督,或者不如實提供有關會計資料及有關情況的行為。
(10)任用會計人員不符合《會計法》規定的行為。
二、違反財務制度規定行為的法律責任
(1)責令限期改正。所謂責令限期改正,是指要求違法行為人在壹定期限內停止違法行為並將其違法行為恢復到合法狀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財政部門有權責令違法行為人限期改正,停止違法行為。
(2)罰款。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財政部門根據違法行為人的違法性質、情節及危害程度,在責令限期改正的同時,有權對單位並處3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3)給予行政處分。
(4)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5)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法律依據:
《會計法》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對單位並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壹)不依法設置會計賬簿的;
(二)私設會計賬簿的;
(三)未按照規定填制、取得原始憑證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憑證不符合規定的;
(四)以未經審核的會計憑證為依據登記會計賬簿或者登記會計賬簿不符合規定的;
(五)隨意變更會計處理方法的;
(六)向不同的會計資料使用者提供的財務會計報告編制依據不壹致的;
(七)未按照規定使用會計記錄文字或者記賬本位幣的;
(八)未按照規定保管會計資料,致使會計資料毀損、滅失的;
(九)未按照規定建立並實施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制度或者拒絕依法實施的監督或者不如實提供有關會計資料及有關情況的;
(十)任用會計人員不符合本法規定的。
有前款所列行為之壹,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會計人員有第壹款所列行為之壹,情節嚴重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財政部門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有關法律對第壹款所列行為的處罰另有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辦理。
第四十三條 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