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期股權投資有兩種核算方法:成本法和權益法。成本法認為,投資企業和被投資單位是兩個獨立的法人實體和會計主體。投資企業只有在與被投資單位發生以增加或減少原有資產為條件的經濟業務,或者實現對被投資單位稅後利潤或現金股利的索取權時,才會進行相應的會計處理。相關投資的持有收益是實際收到或確定將收到的利潤或股息。初始投資成本大於取得投資時享有被投資單位可辨認凈資產的公允價值份額的,其差額實質上是取得的股權份額對應的商譽和被投資單位不符合確認條件的資產價值。長期股權投資在投資者個別財務報表中作為單壹資產核算時,商譽不單獨反映,初始投資成本大於享有被投資單位可辨認凈資產公允價值份額時,不需要調整長期股權投資成本。如果初始投資成本小於取得投資時應享有被投資單位可辨認凈資產的公允價值份額,兩者之間的差額在交易定價過程中體現為轉讓方的讓步,這部分經濟利益流入應作為收入處理,計入取得投資當期的營業外收入,調整增加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投資企業取得長期股權投資後,應當按照享有被投資單位實現的凈利潤或凈虧損的份額,調整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確認為當期投資損益。
法律依據:《公司法》是公司私募基金設立和運作的主要法律依據,《證券法》規範私募投資的退出渠道。2005年,公司法和證券法同時修訂。修改後的《公司法》第79條規定,發起人不足200人可以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大大降低了設立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標準。降低工業產權和非專利技術投資比例的要求;對註冊資本的分期付款作出新的規定,取消對公司對外投資的壹般限制。修改後的《證券法》降低了對上市公司的資本規模要求,對盈利能力沒有硬性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