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是附加稅,不包含在買賣商品或固定資產的價格中,單獨計算。購買固定資產所支付的增值稅(進項稅)可以用來抵扣銷售商品所收到的增值稅銷項稅。也就是說,購買固定資產所支付的增值稅,最終不是由購買方承擔的,所以不應該計入固定資產成本。
例如,甲公司為購買固定資產向對方乙支付了20萬元增值稅(進項),當期收到了對方丙銷售商品的50萬元增值稅(銷項),那麽甲公司當年應向稅務機關繳納的增值稅凈額為50-20 = 30萬元,也就是說,之前支付的20萬元在當期收回,因此實際上並沒有增加其會計處理是這樣的:
購買固定資產時,借:固定資產* * *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20
貸款:銀行存款* * *
銷售商品時,借:銀行存款* * *
貸款:主營業務收入* * *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50
實際繳納稅金時,借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30
貸款:銀行存款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