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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礎會計固定資產

根據財稅[2008]170號規定:自2009年6月65438+10月1日起,增值稅壹般納稅人購進(包括接受捐贈和實物投資)或者自制(包括改建、擴建、安裝)固定資產發生的進項稅額,可以憑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和運輸費用結算憑證(以下簡稱增值稅)抵扣

增值稅是附加稅,不包含在買賣商品或固定資產的價格中,單獨計算。購買固定資產所支付的增值稅(進項稅)可以用來抵扣銷售商品所收到的增值稅銷項稅。也就是說,購買固定資產所支付的增值稅,最終不是由購買方承擔的,所以不應該計入固定資產成本。

例如,甲公司為購買固定資產向對方乙支付了20萬元增值稅(進項),當期收到了對方丙銷售商品的50萬元增值稅(銷項),那麽甲公司當年應向稅務機關繳納的增值稅凈額為50-20 = 30萬元,也就是說,之前支付的20萬元在當期收回,因此實際上並沒有增加其會計處理是這樣的:

購買固定資產時,借:固定資產* * *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20

貸款:銀行存款* * *

銷售商品時,借:銀行存款* * *

貸款:主營業務收入* * *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50

實際繳納稅金時,借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30

貸款:銀行存款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