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條為加強鐵路行政事業單位設立的企業(公司)和其他經濟實體(全資或控股)的產權管理和會計管理,促進鐵路行政事業單位設立的企業(公司)健康發展,維護鐵路國有資產權益,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所稱鐵路行政事業單位設立的企業(公司)(以下簡稱企業),是指行政事業單位(以下簡稱投資單位)以其流動資產、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設立的具有獨立企業法人資格的經濟實體,包括國有企業、集體企業、股份制企業、合資企業和中外合資(合作)企業。第三條投資者應當與企業建立投資與被投資關系,以投資者章程、經營責任書、正式文件等形式明確雙方的責任、義務和權利。第四條出資人以投入企業的資本為限承擔財產責任,即對所投入資產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承擔監督責任,享有出資人權益。第五條企業以其全部法人財產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實行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依法納稅,對所出資單位承擔義務和責任,繳納投資收益。第六條出資人必須按照《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辦法》(財清辦[1997]19號)和《事業單位非經營性資產轉經營性資產管理實施辦法》(國資通發[1997]135號)規定的審批程序辦理非經營性資產轉讓。對過去未辦理審批手續的,要認真清理,補辦審批手續;已設立企業產權歸屬不清的,按鐵道部《關於理順鐵路企業產權關系的若幹規定》(鐵財[1997]79號)辦理。第七條投入企業的資產按照《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199165438+16年10月國務院令第91號)進行評估,其價值確認為出資單位投入的資本;企業以此作為占有和使用這部分國有資產的基礎。第八條企業必須對其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進行產權登記(包括占有產權登記、產權變動登記、產權註銷登記和產權登記年檢)。第九條企業涉及產權變動的事項,必須按照規定程序報批。未經批準,追究企業法定代表人的責任。第十條出資單位應當加強企業國有資產管理,建立規範的投資回報制度,嚴格考核企業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情況。第十壹條企業應當按照規定向出資人提交財務報告,出資人應當利用企業提供的會計報表等信息,跟蹤企業資本運營和資產使用過程,加強國有資產管理監督。對於管理不善的,要整改清理;資不抵債的,應依法申請破產。第十二條企業應當根據業務性質和範圍,執行相應的行業財務制度,結合企業特點制定內部財務管理辦法,切實做好各項財務管理工作,努力提高經濟效益。第十三條投資單位與企業之間的經濟往來,應當按照等價交換的原則收付價款和費用,按照處理獨立企業之間經濟業務往來的原則進行財務管理。
壹是工資、獎金、勞保、福利等費用。由投資單位預留的應由企業承擔。企業返還的墊付費用由投資方沖減。
二、投資單位向企業出售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應按照國家規定進行資產評估,出售價格可以以評估價格為基礎,也可以以不低於同類同質資產的價格為基礎。壹般應在交付資產或簽訂合同時壹次性收取出售價款;分期付款的,在資產交付或簽訂合同時收取不低於總價款的50%,收取最後價款的期限不超過三年。
三、投資單位向企業提供的水、電等服務,應按規定收費;提供的所有實物存貨都要按質計價,收取價款。不得故意以低於成本或無償的價格向企業提供勞務和存貨。
四、投資單位從企業購買產品或接受服務,必須按照規定計價結算,不得故意以高於市場價格支付價款和費用。
五、投資單位向企業提供產品,必須據實定價和結算,進行銷售處理,並收取合理利潤(合理利潤按市場同類產品的銷售利潤率計算)。
六、投資單位委托企業分配產品時,要計算產品銷售的合理利潤率,只能留給企業按規定合理的銷售差價,不得故意壓低水平和按分配價格轉移銷售收入。
七、投資單位銷售企業委托的產品,必須按規定收取合理的購銷差價。
八、投資者與企業之間的委托加工業務,必須按規定計算收費,不得以擡高或壓低價格和費用等手段非法轉移成本和利潤。
九、投資單位向企業提供的貸款最長不超過三年,並按不低於同期銀行貸款的利率收取資金占用費。
十、企業出租出資單位的資產,應簽訂租賃合同,並按期收取租賃費。租金參照以下公式計算確定:
租賃資產年折舊+租賃資產總額×企業總資產收益率。
年租費= -。
1-流轉稅稅率-流轉稅稅率×流轉稅附加費稅率
其中包括:
利潤總額+利息費用
總資產回報率= - 100%
企業平均總資產
流轉稅附加率是國家規定的城建稅稅率和教育費附加率之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