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壹次性憑證是指在壹次完成填制憑證的手續時,用來記錄壹項或幾項性質相同的經濟業務的原始憑證。國外原始憑證和大部分自制原始憑證都是壹次性憑證,如收據、發票、購貨發票、付款收據、費用報銷等。
2.累計代金券。自制的原始憑證,連續記錄壹定期間內同類經濟業務,期末以累計數作為記賬依據。主要適用於經濟重復發生的經濟業務,如工業企業使用的限額領料單。
3.準備記賬憑證。在企業自制的各種原始憑證中,壹般都是以實際發生或已完成的經濟業務為基礎,由經辦人員填寫並簽字,但也有壹些自制的原始憑證是由會計人員根據已記錄的結果編制的。
這種根據賬簿記錄填制的原始憑證稱為記賬憑證。比如月末確定已售商品成本時,根據庫存商品賬簿記錄編制成本計算表;月末計算產品生產成本時,月末編制的制造費用分配表和利潤分配計算表等。
4.匯總原始憑證。在實際工作中,為了反映壹項經濟業務的大致情況,簡化會計憑證的填制,往往將記錄壹定時期內類似經濟業務的原始憑證編制成壹張原始憑證,稱為匯總原始憑證。
如收貨匯總表、商品銷售匯總表等。原始憑證的匯總只能是同壹種經濟業務,即把反映同壹種經濟業務的所有原始憑證匯總成壹張匯總原始憑證,不能匯總兩種或兩種以上的經濟業務。原始憑證匯總也屬於原始憑證的範疇。
原始憑證的填寫要求
1,記錄屬實
經濟業務必須如實填寫,原始憑證上填寫的日期、業務內容、數量、金額必須完全符合實際情況,以保證憑證的真實性和可靠性。
2、填寫內容應完整,不得遺漏。
原始憑證必須按照規定的格式和內容逐項填寫,必須由經辦業務的部門和人員簽字蓋章,並對憑證的真實性和正確性負全部責任。
3、要明確經濟責任。
原始憑證應有經辦人員或部門的簽名。對外原始憑證,從其他單位取得的,必須加蓋填制單位財務公章,從個人取得的,必須由填制人員簽字或蓋章;自制原始憑證必須由經辦單位負責人簽字或蓋章;對外出具的原始憑證必須加蓋單位財務公章。
4、及時填制,按照規定程序審核,以便編制會計憑證。
5.書寫清晰工整。
原始憑證應用藍黑墨水書寫,支票應用碳素墨水填寫。兩套或兩套以上的書面憑證必須完整書寫。大寫和小寫金額數字應符合規定,填寫正確。原始憑證上的文字和數字應當認真填寫,字跡清楚,易於辨認,不得隨意塗改、劃劃、修補。
發現普通憑證有錯誤的,應當按照規定的方法更正。但是,如果與現金和銀行存款收付有關的憑證填制錯誤,則無法更正。應加蓋“作廢”章並重新填寫,以免收錯款。
6、各種原始憑證繼續編號。
如果憑證已經預印了數字,如發票、支票、收據等。需要作廢時,應加蓋“作廢”章,與存根等復印件壹起保存,不得隨意撕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