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妳好!朋友!
目前國家推行的新農保制度還是處於在部分農村地區試點的階段,並沒有在全國所有農村地區全面鋪開,完成全國覆蓋的時間國務院是定在2020年。
2009年湖北省被國務院列入進行首批新農保試點的縣市區有(13個):武漢市黃陂區、南漳縣、赤壁市、團風縣、安陸市、隨州市曾都區、竹溪縣、鐘祥市、石首市、宜都市、來鳳縣、黃石市西塞山區、鄂州市梁子湖區;
2010年湖北省被國務院列入進行第二批新農保試點的縣市區有(13個):武漢市江夏區、丹江口市、保康縣、荊門市掇刀區、大悟縣、黃梅縣、鄂州市華容區、大冶市、通山縣、洪湖市、秭歸縣、巴東縣、神農架林區。
從上面的兩批名錄裏可以看出,隨州市(所轄曾都區、隨縣、廣水市)只有曾都區進入了試點名錄。因此盡管妳父母是隨州農村戶口,但如果其戶籍不在曾都區的轄區內就暫時還不能參加新農保;其戶籍在曾都區的話就可以參加新農保。
新農保試點縣市區的村委會(社區居委會)都有新農保經辦機構,只要帶上參保人的戶口、身份證到他們那裏,就可以完成對參保人的信息采集、資格認定等有關工作,再由村委會(居委會)收集好符合條件的參保人的資料統壹交給鄉鎮(街道辦事處)勞動保障服務中心,由鄉鎮(街道辦事處)勞動保障服務中心完成最後的辦理工作;繳費應該在村委會經辦機構或者是鄉鎮經辦機構都可以繳,兩個地方任選壹地繳都是壹樣的;查詢就是看繳費存折(銀行卡)裏的繳費余額了,自己繳了多少,政府財政補了多少,壹算就壹清二楚了。
下面是隨州市曾都區發布的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實施辦法,妳可以參考參考:
隨州市曾都區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
試點實施辦法(試行)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進壹步完善全區社會保障體系,促進農村經濟和社會協調發展,保障農村居民年老後的基本生活,根據《國務院關於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國發〔2009〕32號)和《湖北省人民政府關於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工作的實施意見》(鄂政發[2009]64號)精神,結合本區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以下簡稱“新農保”)的基本原則是“保基本、廣覆蓋、有彈性、可持續”。
(壹)從農村實際出發,低水平起步,籌資標準和待遇標準要與經濟發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適應。
(二)個人(家庭)、集體、政府合理分擔責任,權利與義務相對應。
(三)政府主導和農民自願相結合,引導農村居民普遍參保。
(四)對參保農村居民實行屬地管理。
第三條建立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相結合的新農保制度,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與家庭養老、土地保障、社會救助等其他社會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保障農村居民老年基本生活。
第四條新農保由區人民政府組織實施,列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區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全區新農保的統籌規劃、政策制定、統壹管理、綜合協調和監督檢查;農村養老保險經辦機構負責新農保的參保登記、保險費核定、基金管理、個人賬戶建立與管理、待遇核定與支付、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檔案管理、制發卡證、統計管理、受理咨詢、查詢和舉報等工作,並對鎮(辦)勞動保障業務經辦情況進行指導和監督考核;組織部門負責做好村幹部身份認定工作;財政部門負責保費征收、財政補貼資金和基礎養老金按時撥付到位;公安部門協助做好參保人員的身份認定工作;審計、監察部門負責做好新農保基金的監督管理工作,嚴禁擠占挪用;民政部門負責做好農村重度殘疾人的認定工作;計生部門負責做好參加新農保的計劃生育補貼對象的身份認定工作;宣傳部門負責堅持正確的輿論導向,運用通俗易懂的宣傳方式,加強對新農保各項政策的宣傳;金融服務機構要健全服務網絡,積極做好新農保基金的繳存和養老金的社會化發放工作。
第五條各鎮人民政府、辦事處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新農保的組織實施和擴面征繳工作。具體業務由鎮、辦事處勞動保障服務中心經辦,各村民委員會(社區居委會)負責本區域新農保工作的宣傳發動、信息采集、資格認定等有關工作。
第二章參保範圍和基金籌集
第六條年滿16周歲(不含在校學生)、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農村居民,可以在戶籍地自願參加新農保。
第七條新農保基金由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構成。
(壹)個人繳費。參加新農保的農村居民應當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繳費標準目前設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個檔次。參保人自主選擇繳費檔次,多繳多得。繳費檔次及標準,將按照國家的有關政策適時進行調整。
(二)集體補助。有條件的村(含社區居委會,下同)集體應當對參保人繳費給予補助,標準由村民委員會召開村民會議民主確定。鼓勵其他經濟組織、社會公益組織、個人為參保人繳費提供資助。
(三)政府補貼。政府對符合領取條件的參保人全額支付新農保基礎養老金,其中中央財政按中央確定的基礎養老金標準給予全額補助,地方政府對參保人個人繳費部分給予補貼,補貼標準每人每年30元,其中省級財政負擔20元、區財政負擔10元。
對符合以下條件的對象,同時給予適當補貼,所需資金由區財政負擔:
1、對選擇較高檔次標準繳費的,區人民政府給予適當的鼓勵。繳費每遞增壹個檔次,增加補貼5元,增加補貼最高不超過20元。
2、對農村重度殘疾人繳費困難群體,區人民政府為其代繳最低檔次的養老保險費。
3、對已領取待遇的高齡老人(80周歲以上),每人每月加發20元基礎養老金。
第八條新農保養老保險費實行按年度(自然年度)壹次性繳納,參保人員應於每年6月底以前將當年的養老保險費足額繳納到位。對於達到領取待遇年齡的參保人員,到齡當年也可以繳納本年度的養老保險費。
第三章個人賬戶
第九條新農保經辦機構為參保人員建立終身記錄的養老保險個人賬戶。
第十條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及其他經濟組織、社會公益組織、個人對參保人繳費的資助,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對參保人的繳費補貼,全部記入個人賬戶。
第十壹條個人賬戶儲存額目前每年參考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金融機構人民幣壹年期存款利率計息。
第十二條個人賬戶儲存額只能用於支付參保人員養老金,不得提前支取,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章養老金待遇
第十三條養老金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支付終身。
第十四條基礎養老金。中央確定的基礎養老金標準為每人每月55元。基礎養老金的標準,將按照國家的有關政策適時進行調整。鼓勵農村居民長期繳費,對繳費期超過15年的參保人員加發壹定數額的基礎養老金,每增加1年繳費,其基礎養老金增加2元。
第十五條個人賬戶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的月計發標準為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除以139(與現行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計發系數相同)。參保人員死亡,個人賬戶中的資金余額,除政府補貼外,可以依法繼承;政府補貼余額用於繼續支付其他參保人的養老金。
第五章養老金待遇領取條件
第十六條年滿60周歲、未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農村有戶籍的老年人,可以按月領取養老金。
第十七條新農保制度實施時,已年滿60周歲、未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不用繳費,可以按月領取基礎養老金,但其符合參保條件的子女應當參保繳費。
第十八條距領取年齡不足15年的,應按年繳費,也允許補繳,累計繳費不超過15年;距領取年齡超過15年的,應按年繳費,累計繳費不少於15年。
第十九條待遇領取人員在領取養老金期間被判刑或勞動教養的,農保經辦機構停止為其發放養老保險待遇,待服刑期滿後,再繼續為其發放養老保險待遇,停發期間的待遇不予補發。
第六章制度銜接
第二十條新農保與老農保制度的銜接。年滿60周歲且已領取老農保養老金的參保人員,可直接享受新農保基礎養老金;對已參加老農保、未滿60周歲且沒有領取養老金的參保人,應將老農保個人賬戶資金並入新農保個人賬戶,按新農保的繳費標準繼續繳費,待符合規定條件時享受相應待遇。
第二十壹條新農保與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等其他養老保險制度的銜接,按照國家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新農保與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水庫移民後期扶持政策、農村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政策、農村五保供養、社會優撫、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政策制度的配套銜接工作,按國家規定執行。在國家沒有出臺相關銜接政策之前,新農保參保人已經享受的其他社會保障待遇不變。
第二十三條新農保與村主職幹部養老保險的銜接,按省政府有關政策執行。
第七章基金監督管理
第二十四條建立健全新農保基金財務會計制度。新農保基金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單獨記賬、核算,按國家有關規定實現保值增值。任何部門單位或個人均不得轉借,挪用和侵占。
第二十五條按照社會保險基金管理有關規定加強基金監管。區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要切實履行新農保基金監管職責,制定完善新農保各項業務管理規章制度,規範業務程序,建立健全內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對基金的籌集、上解、劃撥、發放進行監控和定期檢查,並定期通報新農保基金籌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開透明,加強社會監督。
第二十六條財政、監察、審計部門按各自職責實施監督,嚴禁擠占挪用,確保基金安全。
第二十七條農保經辦機構和村民委員會每年要對轄區範圍內的參保人員繳費和待遇領取資格進行公示,接受群眾監督。
第二十八條切實采取有效措施,杜絕虛報冒領等違法違紀現象發生;對虛報冒領的,除全額追回冒領的養老金外,並按有關規定對當事人和相關人員進行處理。
第二十九條加強經辦能力建設。健全新農保經辦機構,建立鎮、辦事處和村新農保工作網絡,提高服務水平。農村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和工作經費列入財政預算,不得從新農保基金中開支。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條本辦法由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壹條本辦法自2010年1月1日起實施。
希望對妳有所幫助,祝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