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營和混合銷售的本質區別是:
壹、納稅行為不同
混合銷售的本質是壹項納稅行為;而兼營行為的本質是多項應稅行為。
二、稅務處理原則不同
混合銷售稅務處理原則是按企業的主營項目的性質劃分增值稅稅目;而兼營應當分別核算適用不同稅率或者征收率應稅行為的銷售額,從而計算相應的增值稅應繳稅額。
壹、營改增後兼營與混合銷售的區別
1、兼營是指納稅人經營的業務中,有兩項或多項銷售行為,但是這二項或多項銷售行為沒有直接的關聯和從屬關系,業務的發生互相獨立。如納稅人即有銷售貨物業務,又有不動產出租的業務,還有銷售金融服務的業務;而混合銷售是壹項銷售行為,雖然既涉及貨物又涉及服務,但二者之間有直接關聯或互為從屬關系。如商場銷售空調的同時提供送貨上門、安裝服務。
2、在實務中,混合銷售和兼營行為容易混淆,兩者的***同點是都包括銷售貨物與提供營業稅應稅勞務兩種行為。
不同點是混合銷售行為強調在同壹項銷售行為(同壹業務)中存在兩者的混合且價款難以分清,兼營行為強調是在納稅人的經營活動中存在著兩類不同性質的應稅項目,即不是在同壹銷售行為(同壹業務)中發生或不同時發生在同壹個購買者(客戶)身上。因此混合銷售和兼營行為的判定標準,主要是看其銷售貨物行為與提供勞務的行為是否同時發生在同壹業務中,如果是,則為混合銷售行為;如果不是,則為兼營行為。
3、混合銷售和兼營行為的性質有別,故其納稅原則也不相同。前者是以納稅人的經營主業為標準劃分,就全部銷售收入(營業額)只征壹種稅,或征增值稅,或征營業稅;而後者強調納稅人能夠分別核算、準確核算,則分別征收增值稅和營業稅,否則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應稅行為營業額和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銷售額。
4、關於營改增後的兼營與混合銷售的法規和兩者區別就是這樣了,我們納稅人應當從自身應稅行為的本質區別出發,區別兼營與混合銷售,並根據法律法規進行核算,做到正確的財務稅務處理,降低風險。總之,我們要正確區分兼營與混合銷售,才能做到依法納稅、正確納稅。
二、兼營
(壹)兼營的概念和特點
納稅人兼營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為兼營行為。兼營不同於混合銷售,混合銷售中涉及的貨物和勞務之間具有因果關系和內在聯系,而兼營行為中,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之間沒有這種因果關系和內在聯系,應視為兩種應稅行為。如家具廠向某消費者銷售家具,但不負責該家具的運輸,家具廠的運輸設備用於其他運輸業務。
(二)兼營應分別核算適用不同稅率或者征收率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的,從高適用適用稅率
納稅人兼營適用不同稅率或者征收率的,應當分別核算適用不同稅率或者征收率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銷售額的,按照以下方法適用稅率或者征收率:
1.兼有不同稅率的銷售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從高適用稅率;
2.兼有不同征收率的銷售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從高適用征收率;
3.兼有不同稅率和征收率的銷售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從高適用稅率;
4.兼營免稅、減稅項目的,未分別核算的,不得免稅、減稅。
三、混合銷售
(壹)混合銷售的概念和特點
壹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服務又涉及貨物,為混合銷售行為。
混合銷售情形下納稅人的應稅行為中即涉及貨物又涉及服務,強調是同壹項應稅行為行為,原因是由於該貨物銷售和服務銷售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和內在聯系。如家具廠向某消費者銷售家具並同時負責運輸該家具的行為。
(二)混合銷售按企業的主營項目的性質劃分增值稅稅目,計征增值稅
混合銷售的稅務處理原則是按企業的主營項目的性質劃分增值稅稅目。具體為,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按照銷售貨物繳納增值稅;其他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按照銷售服務繳納增值稅。其中,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包括以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為主,並兼營銷售服務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在內。
(三)混合銷售中分別計算貨物和服務增值稅應納稅額的特殊情形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六條規定了混合銷售行為按照主營項目性質劃分增值稅稅目原則下的例外情形。納稅人的下列混合銷售行為,應當分別核算貨物的銷售額和服務的銷售額,分別計算增值稅納稅額;未分別核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貨物和服務的銷售額:
1.銷售自產貨物並同時提供建築業勞務的行為;
2.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