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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的級別壹樣嗎?

1,關聯:

(1),歷史沿革: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正局級),1950成立,1988更名為國家稅務總局,轉為國務院直屬機構(副部級),1993定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

(二)職能上是我國經濟領域的主管機關,起草和實施財政、稅收的發展戰略、方針政策、中長期規劃、改革方案及其他相關政策;參與制定宏觀經濟政策;提出運用財稅政策對社會財力進行宏觀調控和綜合平衡的建議。

③、屬於部級單位。

2、區別:

(1),機關屬性:財政部是國務院的壹個部門,國家稅務總局是國務院的直屬機構;

(2)管理方向不同:國家稅務總局負責稅費的征收,財政部負責部分稅費的征收,同時還承擔分配等其他經濟管理職責;

(3)省以下領導屬性不同:稅務局受上級稅務局和同級政府領導,財政局受地方政府領導。

(4)處罰權不同:稅務局有權直接凍結納稅人即管理對象的銀行存款賬戶,而財政部沒有,必須由法院凍結。

擴展數據:

壹、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是國務院主管稅收工作的直屬機構。其主要職責是:

1.起草稅收法規和實施細則,提出稅收政策建議,會同財政部上報下發,制定實施辦法。負責稅收法律法規執行過程中稅收征管和壹般稅收問題的解釋,事後向財政部備案。

2.負責組織實施中央稅、* *稅和法律法規規定的基金(費)征收管理,爭取應收盡收。

3.參與研究宏觀經濟政策,研究中央和地方的稅權劃分,提出完善分稅制的建議,研究稅收總水平,提出運用稅收手段進行宏觀調控的建議。

4.負責組織實施稅收征收管理體制改革,起草稅收征收管理法律法規草案並制定實施細則,制定稅收業務和稅收征收管理規章制度並監督實施,監督檢查稅收法律法規和政策執行情況,指導監督地方稅收工作。

5、負責規劃並組織實施納稅服務體系建設,制定納稅服務管理制度,規範納稅服務行為,制定並監督實施納稅人權益保護制度,保護納稅人合法權益,履行提供便捷、優質、高效納稅服務的義務,組織實施納稅宣傳,制定註冊稅務師管理政策並監督實施。

6.組織實施對納稅人的分類管理和專業化服務,組織實施對大型企業的納稅服務和稅源管理。

7.負責編制中長期和年度稅收計劃,開展稅源調查,加強稅收分析和預測,組織稅收減免等具體事宜。

8、負責稅收管理信息系統的開發,制定稅收管理信息化建設的中長期規劃,組織實施金稅工程建設。

9、開展稅收領域的國際交流與合作,參與國(地區)間稅收關系的談判,草簽和執行相關協定。

10,辦理進出口貨物稅收和出口退稅業務。

11.對國稅系統實行垂直管理,配合省人民政府對省地稅局實行雙重領導,對省地稅局局長的任免提出意見。

12,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工作。

二。財政部的主要職能:

1.擬訂財稅發展戰略、規劃、政策和改革方案並組織實施。分析和預測宏觀經濟形勢,參與制定宏觀經濟政策,提出運用財稅政策實施宏觀調控、綜合平衡社會財力的建議。制定中央與地方、國家與企業之間的分配政策,完善財稅政策,鼓勵公益事業發展。

2.起草財政、財務、會計管理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規,制定部門規章,並監督實施。組織涉外金融和債務的國際談判,草簽相關協議和協定。

3、負責中央財政收支管理。編制年度中央預決算草案並組織實施。組織制定支出標準和定額,審查批準部門(單位)年度預算和決算。受國務院委托,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報告財政預算、執行和決算情況。負責中央財政投資的政府投資基金的資產管理。負責中央預決算公開。

4、負責組織起草稅收法律、行政法規及其實施細則和稅收政策調整方案。參與涉外稅收談判,簽署涉外稅收協定和協議草案。提出關稅和進口稅收政策,組織制定免稅產業政策和相關管理制度。制定關稅談判計劃,參與相關關稅談判,提出征收特別關稅的建議。

5、根據分工負責政府非稅收入管理。負責按規定管理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財務賬單。制定彩票管理政策和相關辦法,監督彩票市場,按規定管理彩票資金。

6.組織制定國庫管理制度和國庫集中收付制度,指導和監督中央國庫業務,開展國庫現金管理。制定政府財務報告編制辦法並組織實施。負責制定政府采購制度並監督管理。負責政府采購市場開放的談判。

7、制定和實施政府的國內債務管理制度和政策。依法制定中央和地方政府債務管理制度和措施。編制國債和地方政府債務余額限額方案。統壹管理政府外債,制定基本管理制度。

8、牽頭編制國有資產管理報告。根據國務院授權,集中統壹履行中央國有金融資本出資人職責。制定全國統壹的國有金融資本管理規章制度。制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制定需要全國統壹規定的支出標準和政策。

9.負責審核匯總全國國有資本經營預決算草案,制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制度和辦法,收繳中央級企業國有資本收益。負責制定並組織實施企業財務制度。負責財政預算內行政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非貿易外匯和國際收支管理。

10,負責審核、編報全國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相關基金(資金)財務管理制度,承擔社會保險基金財務監督工作。

11,負責辦理和監督中央政府經濟發展支出和中央政府投資項目財政撥款,參與制定中央基建投資相關政策,制定基建財務管理制度。

12.承擔國務院交辦的與有關國家和地區的多雙邊金融對話,開展金融領域的國際交流與合作。按規定管理多邊開發機構和外國政府貸款(贈款)。代表我國政府參加有關國際金融組織。

13,負責管理全國會計工作,監督和規範會計行為,制定和組織實施全國統壹的會計制度,指導和監督註冊會計師和會計師事務所的業務,指導和管理社會審計。依法管理資產評估相關工作。

14.管理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

15.完成黨中央、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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