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規範民間非營利組織的會計核算,保證會計信息的真實、完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國家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制度。
第二
本制度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符合本制度規定特征的民間非營利組織。非營利組織包括依照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登記的社會團體、基金會、民辦非企業單位、寺院、宮觀、清真寺、教堂等。
適用這壹制度的非政府非營利組織還應具備以下特征:
(a)該組織不以營利為目的;
(二)資源提供者不得以獲取經濟回報為目的向組織投入資源;
(3)資源提供者不享有組織的所有權。
文章
會計應以民間非營利組織的交易或事項為對象,記錄和反映組織本身的經濟業務活動。
第四條
會計應以非營利組織的持續經營為基礎。
第五條
會計要分會計期間,賬目要分階段結算和編制?財務會計報告。
第六條
會計核算應以人民幣為記賬本位幣。收支以人民幣以外的貨幣為主的民間非營利組織,可以選擇其中壹種貨幣作為記賬本位幣,但編制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折算為人民幣。
民間非營利組織在進行外幣業務核算時,應設立相應的外幣賬戶。外幣賬戶包括外幣現金、外幣銀行存款、以外幣結算的債權債務賬戶等。這些賬戶應與相同的非外幣賬戶分開設置,分別核算。
民間非營利組織開展外幣業務時,應當將相關外幣金額折算為記賬本位幣金額。除特別說明外,所有與外幣業務相關的賬戶均應采用業務發生時的匯率。匯率波動較小時,也可以使用業務發生時的當期期初匯率進行折算。
各種外幣賬戶的外幣余額,應按期末匯率折算成記賬本位幣。期末按匯率折算的記賬本位幣金額與賬面記賬本位幣金額的差額,作為匯兌損益計入當期費用。但是,在借款費用應當資本化的期間內,與購建固定資產有關的外幣專項借款本息所產生的匯兌差額,應當予以資本化,計入固定資產成本。借款費用資本化的期間應當按照本制度第三十五條的規定確定。
本制度所稱外幣業務是指以記賬本位幣以外的貨幣進行支付、收付和結算的業務。
本制度所稱專項貸款,是指專門為購建固定資產而借入的款項。
第七條
會計應以權責發生制為基礎。
第八條
民間非營利組織在會計核算中應當遵循以下基本原則:
(壹)會計核算應當以實際發生的交易或事項為基礎,如實反映民間非營利組織的財務狀況、業務活動和現金流量。
(2)會計提供的信息應滿足會計信息使用者(如捐贈人、會員、監事)的需求。
(3)會計應根據交易或事項的實質進行,而不應只根據其法律形式。
(4)會計政策前後各期應當壹致,不得隨意變更。如需變更,應在會計報表附註中披露變更的內容和原因、變更的累計影響以及累計影響不能合理確定的原因。
(五)會計核算應按照規定的會計處理方法進行,會計信息應具有壹致性和可比性。
(六)會計核算應及時進行,不得提前或延後。
(七)會計核算和財務會計報告應當清晰明了,便於理解和使用。
(8)在會計核算上,發生的費用應當與相關的收益相匹配,同壹會計期間的收益和相關費用應當在該會計期間予以確認。
(9)資產應當按照取得時的實際成本計量,但本制度有特別規定的,應當以特別規定為基礎計量。此後,資產賬面價值的調整應當按照本制度的規定進行。除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另有規定外,民間非營利組織不得自行調整資產賬面價值。
(十)會計核算應遵循謹慎性原則。
(十壹)會計核算應合理劃分應計入當期費用的支出和應資本化的支出。
(12)會計核算應當遵循重要性原則的要求,對資產、負債、凈資產、收入、費用等有重大影響的重要會計事項,從而影響財務會計報告使用者做出合理判斷的,必須按照規定的會計方法和程序進行處理,並在財務會計報告中充分披露;對於非重要會計事項,在不影響會計信息真實性、不誤導會計信息使用者做出正確判斷的前提下,處理可以適當簡化。
第九條
會計應采用借貸記賬法。
第十條
會計記錄應該用中文書寫。在民族自治地方,會計記錄也可以使用當地通用的壹種民族文字。境外民間非營利組織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代表機構、辦事處和其他機構,也可以同時使用壹種外國文字記賬。
第十壹條
民間非營利組織應當根據有關會計法律、行政法規和本制度的規定,在不違反本制度的前提下,結合自身具體情況制定會計核算辦法。
第十二條
民間非營利組織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會計基礎工作規範》和《會計檔案管理辦法》的規定填制會計憑證、登記會計賬簿、管理會計檔案。
第十三條
民間非營利組織應當根據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內部會計控制規範,結合自身業務活動特點,制定相應的內部會計控制制度,加強內部會計監督,提高會計信息質量和管理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