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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科技公司分紅比例

第十條大型企業股權激勵總額不得超過企業總股本的5%;中型企業股權激勵總額不超過企業總股本的10%;小微企業股權激勵總額不得超過企業總股本的30%,單個激勵對象獲得的激勵股權不得超過企業總股本的3%。企業不能因為實施股權激勵而改變國有控股地位。第十壹條企業實施股權,應以不低於資產評估結果的價格,通過協議方式將企業股權支付給激勵對象。資產評估結果應按照《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規定》報有關部門、機構或企業審批或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