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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會計如何對企業納稅籌劃

妳問的問題很籠統,納稅籌劃分很多種,涉及到各個方面,比如“讓利送券和捆綁銷售,誰對老板更有利”

壹、讓利(折扣)20%銷售商品,即企業將100萬的貨物以80萬的價格銷售,或者企業的銷售價格仍為100萬元,但是,在同壹張發票上反映折扣額為20萬元。

二、贈送20%的購物券,即企業在銷售100萬元貨物的同時,另外再贈送20萬元的購物券,持券人還可以憑購物券購買商品。

三、捆綁銷售,即企業銷售100萬元的貨物的同時,向購貨人贈送20萬元的商品。

假設參與該此活動的100萬元商品購進成本為含稅價60萬元,公司每銷售100萬元商品可以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的工資和其他費用為6萬元。

以上三種方案是目前企業通常采用的促銷方法,那麽從稅收的角度講,每種促銷方法的稅收待遇如何呢?哪壹種方法對企業更有利呢?下面我給大家作個詳細的分析:

方案壹:讓利20%銷售商品(即100萬的商品以80萬的價格銷售出去)

1、增值稅:(80萬-60萬)/(1+17%)*17%=29060元

2、增值稅附加:29060*(7%+3%)=2906元

3、企業所得稅:(80萬-60萬-29060-2906-6萬)*0.25=27008元

方案壹的稅後利潤為:80萬-60萬-29060-2906-6萬--27008=81026元

方案二:贈送價值20%的購物券(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贈送屬於“視同銷售貨物”,應交增值稅)

1、 公司銷售100萬元商品時,應納增值稅為:(100萬-60萬)/(1+17%)*17%=58120元

2、 贈送20萬元的商品時,應按視同銷售處理,應納增值稅為:(20萬-12萬)/(1+17%)*17%=11624元

3、 增值稅附加: (58120+11624)*(7%+3%)=6974.4元

4、 企業所得稅: (100萬-60萬-12萬-58120-11624-6974.4-60000)*0.25=35820.4元

方案二的稅後利潤為: 100萬-60萬-12萬-58120-11624-6974.4-6萬-35820.4=107461元

方案三:捆綁銷售(即銷售100萬,贈送20萬商品,發票開100萬,但註明兩種商品)

1、 增值稅:(100萬-60萬)/(1+17%)*17%=58120元

2、 增值稅附加:58120*(7%+3%)=5812元

3、 企業所得稅:(100萬-60萬-12萬-58120-5812-6萬)*0.25=39017元

方案三的稅後利潤為:100萬-60萬-12萬-58120-5812-6萬-39017=117051元

方案 增值稅 增值稅附加 企業所得稅 稅後利潤

方案壹 29060 2906 27008 81026

方案二 69744 6974.4 35820.4 107461

方案三 58120 5812 39017 117051

綜合分析:

1、 方案壹的稅負率是最低的,繳的稅最少,但它的收入是最少的,稅後利潤也是最少的。

2、 方案二和方案三銷售出去的商品和銷售收入都是壹樣的,但由於方案二贈送商品屬於視同銷售範圍,導致增值稅稅負率增高,稅後利潤減少,方案三捆綁銷售,不屬於視同銷售範圍,故方案三實現了稅後利潤的最大化。

3、在使用方案三時,壹定要註意發票的開具,必須把兩個產品都寫上,否則庫存無法出庫,同時捆綁銷售的價格必須高於單個商品的銷售價格,否則稅局查到會按贈送處理,需補繳視同銷售增值稅。

讓利送券和返利,誰對老板更有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