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通知 海關決定對企業實施稽查時,提前3日將《海關稽查通知書》送達企業,企業收到通知書後應及時與海關聯系,並按通知中的稽查範圍準備相應帳冊、業務單證及有關資料。 當企業有重大違法嫌疑,企業的會計帳簿、會計憑證、會計報表、會計電算化資料、報關單證等有關資料或進出口貨物可能被擅自轉移或毀棄,以及特殊情況海關認為有必要時,海關可不事先通知企業而徑行稽查。徑行稽查時海關將《海關稽查通知書》當面送達企業。 2、實施 海關實施稽查時,企業應配合海關稽查工作,其 法定代表人 或主要負責人或其授權代表應到場,如實反映情況,並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 此階段,海關稽查人員查閱、復制企業的帳簿、單證等有關資料。企業應按海關要求提供有關資料,協助清點、復制,並在復印件上簽字、蓋章。企業所在地不具備查閱或復制帳簿、單證等有關資料的工作條件或者其他原因稽查組需要在其他場所進行查閱、復制的,由稽查組制發《帳簿單證調審單》,實施異地查閱或者復制。當海關稽查人員認為有必要時,可對企業有關人員制作《詢問筆錄》,企業有關人員應如實回答海關工作人員的提問,詢問結束後在《詢問筆錄》上簽字(蓋章)。 3、報告 海關稽查人員根據稽查情況撰寫稽查報告,並征求企業意見。 企業收到稽查報告後,應在7日內向稽查組提出書面意見,逾期未提交的,視為無意見。 4,《海關法》第二條:中華人民***和國海關是國家的進出關境(以下簡稱進出境)監督管理機關。海關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監管進出境的運輸工具、貨物、行李物品、郵遞物品和其他物品(以下簡稱進出境運輸工具、貨物、物品),征收關稅和其他稅、費,查緝走私,並編制海關統計和辦理其他海關業務。
法律客觀:《海關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