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六條,個人將其所得捐贈給教育、扶貧、脫貧等公益性慈善機構的,捐贈額不超過納稅人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可以在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國務院規定對慈善事業的捐贈應當在稅前全額扣除的,從其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三條企業當年發生的和以前年度結轉的公益性捐贈支出,不超過年度利潤總額65,438+02%的,準予扣除。年度利潤總額是指企業按照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規定計算的年度會計利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