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節期間遊覽網頁才看到妳的提問。妳提的問題很復雜。因我近期正在從事“政府融資平臺統壹會計核算”課題研究,所以我作壹簡短答復供妳參考。
1、關於制度選用問題。就市、縣級政府融資平臺而言,大多從事融資、土地開發、公***基礎設施建設三大功能,因此現有任何壹種會計核算制度(含企業會計制度)均不能滿足這類公司核算的需要。我在工作實踐中是以《企業會計制度》辦基礎,並有選擇地選用了國有建設單位會計制度、房地產企業會計制度、行政事業單位會計制度、土地儲備會計制度等制度中有關業務的會計科目,並揉合成壹個完整的核算體系,才能得心應手。建議妳嘗試壹下。
2、關於利息問題。融資平臺發生的利息也很復雜。盡管帳務上可以先計入應收(付)利息,但這不是它的最終歸宿。最終承擔利息的載體應當是在建項目工程成本,因此我建議把利息收支暫時作為過度性科目計入開發成本,然後每年年末按利息凈支出和當年工程成本比重進行分攤,這才是最科學、最合理的會計處理方法。
3、關於土地使用權問題。融資平臺獲得土地使用權的目的不是作為資產長期占有,而是為土地出讓或作為質押物去獲得貸款。因此土地與利息相比更復雜。如果土地作為公益項目用地,則應計入公益項目成本,若作為出讓或作為質押物則建議暫作為過度性科目計入開發成本,待最終用途明確後再轉為土地轉讓成本,而不是簡單地作為無形資產入帳。
4、建議。政府融資平臺是我國在特殊時期、特定條件下產生的特殊企業,它是地方政府獲得財政性建設資金的延伸形式,因此它不能用壹般的核算思維和核算思路。在帳務處理時應遵循以下原則:1、實質重於形式的原則;2、原則性和靈活性相結合的原則;3、制度和實用相統壹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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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淮安市審計局退休幹部 周林林
2012.0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