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基礎工作規範》適用範圍
《規範》第二條規定:“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和其他組織的會計基礎工作,應當符合本規範的規定。”這是對《規範》適用範圍的規定,與《會計法》的適用範圍相壹致。
在我國,不同地區、部門之間,不同規模、類型的單位之間,會計基礎工作有壹定差別,有的差別較大,這對各單位統壹執行《規範》增加了難度。為了妥善解決這壹問題,《規範》有關規定在內容上盡可能地兼顧了不同單位的實際情況;
同時,在第九十九條規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國務院各業務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規範的原則,結合本地區、本部門的具體情況,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報財政部備案。”目的是允許各地區、各部門在執行《規範》的基礎上,可以根據各自的實際情況,對會計基礎工作管理中的有關問題作出具體規定,這也是有效實施《規範》、增強其適用性的壹個主要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