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繳納住房公積金的會計分錄

住房公積金會計分錄:

計提時

借:生產成本、制造費用、管理費用、銷售費用、在建工程、研發支出等

貸:應付職工薪酬——住房公積金(單位負擔部分)

從工資代扣代繳:

借:應付職工薪酬——工資

貸:其他應付款——住房公積金(個人負擔部分)

繳納住房公積金時:

借:應付職工薪酬——住房公積金(單位負擔部分)

其他應付款——住房公積金(個人負擔部分)

貸:銀行存款

“應付職工薪酬”科目應當按照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職工福利費、非貨幣性福利、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工會經費和職工教育經費、帶薪缺勤、利潤分享計劃、設定提存計劃、設定受益計劃、辭退福利等科目設置明細賬進行明細核算。

住房公積金由兩部分組成,壹部分由職工所在單位繳存,另壹部分由職工個人繳存。職工個人繳存部分由單位代扣後,連同單位繳存部分壹同繳存到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內。壹般情況下,公積金可以有兩種使用方式:

1.公積金貸款:貸款的利率比商業貸款的利率低,還款的利息就會少很多;

2.公積金提現:如果不需要貸款,可以把公積金折成現金進行提取。

出現以下情況可以進行取現:

1.購買自住的住房,大修、翻建自有住房,自建自有住房;

2.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

3.償還住房貸款本息。

公積金賬務處理

1.企業按規定應交納的住房公積金,借記“管理費用”科目,貸記“其他應交款”科目;

2.應由個人交納的住房公積金,借記“應付工資”科目,貸記“其他應交款”科目;

3.實際上交時,借記“其他應交款”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以下行為,將被列入住房公積金“黑名單”中:

1.限制、阻撓、拒絕買受人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購房,情節嚴重且拒不整改的;

2.逾期不繳或者少繳住房公積金,責令限期繳存,逾期仍不繳存的;

3.住房公積金貸款連續逾期6期以上,經催收仍不償還的;

4.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者不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行政處罰決定送達後仍不執行的;

5.違規提取或者協助違規提取住房公積金,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退回的;

6.違規獲取或者協助違規獲取住房公積金貸款,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會計法》

第八條

國家實行統壹的會計制度。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根據本法制定並公布。

國務院有關部門可以依照本法和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制定對會計核算和會計監督有特殊要求的行業實施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的具體辦法或者補充規定,報國務院財政部門審核批準。

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後勤部可以依照本法和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制定軍隊實施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的具體辦法,報國務院財政部門備案。

第十三條

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必須符合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的規定。

使用電子計算機進行會計核算的,其軟件及其生成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也必須符合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的規定。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及其他會計資料,不得提供虛假的財務會計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