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存在多元化經營或者跨地區經營的,應當按照本準則的規定披露分部信息。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條分部信息應以對外提供的財務報表為基礎進行披露。
對外提供合並財務報表的,應當以合並財務報表為基礎披露分部信息。
第二章申報部門的確定
第四條披露分部信息時,應當區分業務分部和地區分部。
第五條業務板塊,是指能夠在內部加以區分,並能提供單項或壹組相關產品或服務的組成部分。這個組成部分承擔著與其他組成部分不同的風險和回報。
在確定業務板塊時,應結合內部管理要求考慮以下因素:
(a)每項產品或服務的性質,包括產品或服務的規格、型號和最終用途;
(二)生產工藝的性質,包括以勞動密集型或資本密集型方式組織生產,使用相同或相似的設備和原材料,采用委托生產或加工方式;
(3)產品或服務的客戶類型,包括大宗客戶和分散客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