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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銷毀會計憑證罪的量刑標準

中國對故意銷毀會計憑證罪立案標準的規定有:

(壹)依法應當向司法機關、行政機關、有關主管部門等提供而隱匿、故意銷毀或者拒不交出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的;

(二)隱匿、故意銷毀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涉及金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八條

隱匿或者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立案追訴:

(壹)隱匿、故意銷毀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涉及金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二)依法應當向司法機關、行政機關、有關主管部門等提供而隱匿、故意銷毀或者拒不交出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的;

(三)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