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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法的適用範圍及性質?

法律的適用範圍是指法律的效力範圍,即法律在哪些地方、對哪些人、在什麽時間內有效。正確把握我國會計法的適用範圍應當註意以下三點:

1.會計法在地域上的適用範圍。

我國會計法是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的全國性法律,其地域適用範圍及於全國,包括我國駐外國的使、領館。我國在境外投資設立的企業,向國內報送財務會計報告也應當按照國內法辦理。但是有壹種情況例外,即由於歷史的原因,在“壹國兩制”方針指導下,根據憲法、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和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規定,自中華人民***和國對香港特別行政區和澳門特別行政區行使主權時起,除兩個基本法附件三規定的法律外,其他全國性法律(包括會計法)不適用於特別行政區。

2.會計法對人的適用範圍。

我國會計法的調整對象是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及其所在單位的負責人與會計主管機關和其他有關機關之間的監督管理關系,由此決定我國會計法對人的效力範圍及於兩種人:壹是辦理會計事務的單位和個人,如會計法規定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二是會計主管機關和其他有關機關,如財政、審計、稅務、人民銀行、證券監管、保險監管等部門。其中“其他組織”,是指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包括不了的組織,如外國在我國的常駐機構等。

3.會計法在時間上的適用範圍。

法律在時間上的適用範圍是指法律在何時生效,何時失效,及法律對其生效前發生的行為和事件有沒有溯及力。重新修訂後的會計法規定,本法自2000年7月1起施行,表明兩層意思:壹是,自2000年7月1日起,重新修訂後的會計法開始發生效力,在此之前制定的有關法律、法規與重新修訂後的會計法的規定不壹致的,自行失效。二是,重新修訂後的會計法對其生效前發生的法律行為沒有溯及力,這些行為,只能依據當時的有關法律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