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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區分會計制度與會計準則和會計行政法規

其法律效力不同,機構級別不同,適用範圍也不同。詳情見下文:

會計制度是在賬簿上對業務往來和財務往來進行分類、登錄和匯總,並對結果進行分析、核實和報告的制度。它是會計工作中應遵循的規則、方法和程序的總稱。全國統壹的會計制度是指國務院財政部門(財政部)根據《會計法》制定的會計核算、會計監督、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和會計工作管理的制度。根據《會計法》的規定,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由國務院財政部制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國務院的主管部門,在不違背《會計法》和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本部門的會計制度或補充規定。

會計部門規章是指國家會計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即財政部,根據法律和行政法規、國務院的決定、命令,在本部門職權範圍內,對會計工作的某些方面進行調整而制定的規範性文件。國務院其他部門依據職責權限制定的規範性會計文件也屬於會計規則,但必須報財政部審核或備案。會計部門規章的效力不及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

會計地方政府規章是指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地方性法規制定的適用於本地區的會計地方政府規章。會計地方政府規章的效力低於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會計法規。

會計法規包括:會計師事務所審批和監管暫行辦法、註冊會計師註冊辦法、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辦法、代理記賬管理辦法。

財政部門實施會計監督的措施,《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

會計行政法規是指由國務院制定並頒布,或者由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並經國務院批準頒布,調整經濟生活中某些方面會計關系的法律規範。

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是壹種重要的法律形式,其權威和法律效力僅次於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行政法規。

會計行政法規的依據是會計法,會計行政法規的效力僅次於基本會計法。

比如國務院6月1990+2月31發布的《總會計師條例》和2000年6月21發布並於2006年6月1實施的《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條例》。

會計行政法規通常以條例、辦法、規定等具體名稱出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