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支付結算辦法》規定,在票據和結算憑證上,不得更改的項目包括:金額、收款人名稱和出票日期。
壹、票據簡介
票據的概念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上的票據包括各種有價證券和憑證,如股票、企業債券、發票、提單等; 狹義上的票據,即我國《票據法》中規定的"票據",包括匯票、銀行本票和支票,是指由出票人簽發的、約定自己或者委托付款人在見票時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無條件支付壹定金額的有價證券 。
二、結算憑證簡介
結算憑證是會計人員用於記載銀行業務發生,作為銀行會計記賬依據的書面證明,以這種證明進行的結算叫結算憑證。這種憑證,通常又稱作 "傳票"。按其格式和使用範圍的不同,分為通用的基本憑證和專用的特定憑證。
基本憑證是由銀行會計入員根據有關業務事實或原始憑證自行編制,憑以記賬的會計憑證,包括有: 現金收入傳票,現金付出傳票,轉賬收入傳票,轉賬付出傳票,特種轉賬收入傳票,特種轉賬付出傳票。
特定憑證是根據不同業務的特殊需要而制定的專用憑證。這類憑證銀行統壹印刷,采用壹套多聯次憑證的格式,以適應辦理各項業務和記賬的需要。它包括各種結算憑證、聯行專用憑證、儲蓄專用憑證等。在銀行會計核算中,特定憑證的使用量要比基本憑證大得多。
銀行會計憑證屬於單式記賬憑證,壹張會計憑證只用於記載壹個科目或賬戶,而且,在記賬時,大量采用原始憑證代替記賬憑證,即將客戶交來或自行編制的各種專用憑證直接憑以記賬,不再編制記賬憑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