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
第十壹條
各單位應根據會計業務的需要設置會計崗位。
會計崗位壹般可分為:會計機構負責人或會計主管、出納、財產物資核算、工資核算、成本核算、財務成果核算、資金核算、往來結算、總賬報表、審計、檔案管理等。實行會計電算化和管理會計的單位,可以根據需要設置相應的崗位,也可以與其他崗位相結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