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公司未能及時更換負責人,員工應先與公司領導協商;
2.如果協商不成功,帶上離職證明,先去工商局報備,讓工商局註銷財務人員,再去稅務局註銷相關資料。
勞動者依法辦理離職交接手續後,用人單位必須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即離職證明,勞動者的工資、押金、經濟補償金必須結清。用人單位不得隨意克扣或拖欠,當事人在辦理離職手續時可以要求和解。否則,當事人可以到勞動局申訴或舉報用人單位的違法行為。雙方依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壹次性支付勞動者工資。
勞動仲裁程序如下:
1.填寫仲裁申請書。但需要在爭議發生後申請仲裁,提交仲裁起訴狀,超過時間無效;
2.裁決由仲裁委員會作出。仲裁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訴書之日起五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
3.當作出決定時,將通知有關各方他們是否同意。同意受理的,仲裁庭將在開庭五日前書面通知;
4.舉行審判。當事人明確要求並答復,有關工作人員調查事實,雙方當事人可以提供證據進行質證、辯論和陳述;
5.調解。仲裁庭人員應當對受理的案件在雙方當事人之間進行調解;
6.調解不成,將根據相關案件決定當事人責任。
綜上所述,可以請專業人士提供遠程指導服務,代替當地律師撰寫勞動仲裁申請書、證據清單等法律文書。用人單位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應當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每月向勞動者支付二倍的工資。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
雙方義務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後,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15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應當在完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應當將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文本至少保存兩年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