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本清源,探歷史,知今日。這本書從討論國家審計的起源開始。只有對國家審計的起源有了清晰的認識,才能準確理解國家審計的起源、特征和本質。
1.1關於國家審計起源的不同觀點。
綜上所述,目前關於審計的起源主要有三種觀點:
壹種觀點認為,審計源於會計,審計是會計發展到壹定階段的產物,滿足了會計核算的需要。有三種說法:(1)會計運用壹定的記錄方法來反映所有的經濟業務,並以報表的形式,達到具體的計算目的進行分析和說明。這樣,會計記錄和報表是否真實、正確,就必須經過相關人員的核對。審計的“計劃”壹般指會計的“計劃”,審計就是檢查會計。(2)在中國歷史上,審計被描述為“聽其會計”。英語審計和法語審計都起源於拉丁語AUDIT(聽),說明古代審計是由會計人員大聲朗讀會計記錄進行的,審計人員通過聽這些記錄來判斷會計記錄是否正確。14世紀,英國的審計工作是靠聽帳來進行的。(3)從審計的發展歷程來看,長期以來,審計的主要工作是查賬,查賬的依據是會計數據和會計及相關財務法規。
另壹種觀點認為,審計源於財政監督的需要,認為古代審計是檢查國家的財政收支,是財政監督的壹種形式。其主要論點是,財政是國家實現職能,參與部分社會產品分配和再分配的過程。這涉及到國家、集體和個人之間的經濟關系。因此,為了鞏固其執政基礎,最高權力機關重視對財政收支的檢查和監督,這就是國家審計。
最後壹種觀點認為,審計源於經濟監督的需要。這種觀點認為,審計從壹開始就不是會計的附屬品,而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因為會計來源於經濟管理的需要,審計來源於經濟監督的需要。
人們從不同的角度對審計史上如此重要的壹個話題給出不同的解釋,這是不難理解的。然而,問題的關鍵在於哪種解釋能夠更準確、更真實地把握國家審計起源的本質。
審計歷史學家理查德·布朗(RichardBrown)曾在討論審計的起源時指出:(理查德·布朗:ahistoryofacountingandaccounts(愛丁堡:t.c.ande.c.jack,1905),第74頁)
審計的起源可以追溯到離會計起源不遠的壹個時代...當文明的發展產生了委托某人管理他人財產的需要時,顯然需要對前者的誠實性進行檢查。
在這裏,他實際上提出了壹個經濟責任的問題,並明確討論了它與審計的關系。
筆者贊同這壹觀點。當我們分析國家審計的起源時,我們應該把受托責任作為我們研究的出發點。因為國家審計的產生和發展與經濟責任內涵的演變密切相關。國家審計因經濟責任的發生而產生,因經濟責任的發展而發展。經濟責任不僅導致了國家審計的產生,也制約了其發展。從這個意義上說,經濟責任是國家審計產生的前提和客觀基礎。
1.2國家審計起源的前提條件
審計的產生、發展和消亡過程遵循其自身的內在規律。從歷史上看,國家審計起源於經濟責任關系的確立,並隨著社會政治經濟的發展和責任關系的演變而發展變化。最後隨著經濟責任關系的消亡而消亡。因此,國家審計起源的前提是經濟責任關系的存在。沒有經濟責任關系的存在,就不可能在人們的思維體系中產生現實的沖動和現實的負擔,不可能在人們的行為中表現出充分的責任訴求;沒有經濟責任的存在,就不可能有審計行為、審計思想和審計制度。
什麽是經濟責任?
美國總審計局(GAO)認為,政府問責是指受委托管理並有權使用公共資源的政府和機構有義務向公眾解釋其所有活動。
根據加拿大審計長辦公室的說法,問責制指的是履行賦予妳的義務並對此作出回應。它假設至少有兩方當事人:壹方當事人委托義務,另壹方當事人接受義務,承擔責任,並在履行義務的途中報告。
最高審計機關國際組織(INTOSAI)認為,問責制是指授予被審計個人或實體的責任,表明他或她根據提供資金的條件管理或控制了委托給他或她的資金。
總的來說,經濟責任的含義在不同的歷史條件下有不同的內涵和外延。這些定義都是現代人做的。但是,如果我們脫去覆蓋這些定義的現代外衣,研究其本質的東西,也適合探討國家審計的起源。結合當時的歷史環境,可以認為經濟責任是物業管理制度發展到物業所有權和經營權相分離的情況下,物業所有人將物業管理權委托給物業管理人而形成的壹種委托與被委托關系。在這種關系中,財產所有者不僅有權監督和檢查受托管理人管理財產收支的情況和結果,而且有義務解除受托人的經濟責任;財產管理人不僅有權要求對其收支行為和結果進行審計以免除其責任,而且有義務忠實地管理委托財產並報告管理結果。因此,對於物業管理人的經濟責任,業主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解除物業管理人的責任,必須要求由獨立的第三方進行審查。
1.3國家審計的政治經濟背景
在原始社會的環境和條件下,不可能產生上述意義上的經濟責任關系。
原始社會初期,人類沒有脫離自然,沒有自我意識。所以,原來的原始人沒有內部紛爭,人們* * *壹起勞動,平均分配,* * *壹起消費,沒有私有制,沒有剝削,沒有階級,他們的處境並不比動物群高多少。面對自然,人類處於“天人合壹”的原始境界。那時候還沒有國家。氏族是原始社會的基本組織,幾個氏族按血緣關系組成壹個胞族;幾個親戚和胞族組成壹個部落;幾個有血緣關系的部落結成了部落聯盟。整個原始社會是以氏族、胞族、部落和部落聯盟的有機序列組織起來的。其中,氏族和部落是基本的組織形式,氏族酋長或部落酋長分別由氏族或部落大會選舉產生,並可由大會隨時更換。所有氏族中最重要的事務通常由氏族成員全體會議解決。宗族的所有成員,包括男女,都可以參與,都有發言權,所有成員都是平等的。
宗族組織的另壹個特點是,他們不會系統地使用暴力,強迫人們服從暴力。氏族的權力是靠人們在氏族社交會議和首領中的威望來維持的。宗族公社依靠傳統的風俗習慣來調整人與人之間的關系,維護社會秩序,所以人們可以自覺遵守,而不用暴力來強迫他們這樣做。在描述了從氏族到胞族、部落的壹切氏族組織之後,恩格斯曾經作過這樣的評論:(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國家的起源》,《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四卷,第92-93頁。)
這種非常簡單樸素的氏族制度是多麽奇妙的制度啊!沒有軍隊、憲兵和警察,沒有貴族、國王、總督、治安官和法官,沒有監獄,沒有訴訟,壹切都井然有序。壹切紛爭和糾紛,都是由各方,即氏族或部落,或由壹切氏族來解決的;血族復仇只是作為壹種極端的、很少使用的手段;.....雖然當時的公共事務比今天多,...然而,沒有今天這樣臃腫而復雜的管理機構。所有的問題都是當事人自己解決,大多數情況下傳統習俗已經把壹切都調整好了。.....每個人都是平等和自由的,包括女性...
人與客觀自然的差異和對立不是從外部添加的,而是自身固有的。原始人只有在智力和體力極度低下的情況下,才分不清其中的差異和對立。但本質上,這種難以區分的“直接性”本身就包含了在進壹步發展中會被區分的“間接性”。因為,歸根結底,人類離不開客觀自然。相反,人類總是依靠對客觀自然的加工和改造來生存。正是在這種生產實踐中,人類的智力和體力得到了提高,從而能夠逐漸把自己與客觀自然區分開來。(王:歷史的哲學反思,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88,第14-15頁。)然而,標誌著人類真正進步的,不僅僅是人類脫離了自然,有了自我意識,區分了主客體,還突破了人與人之間沒有紛爭的狀態。也就是說,從把自己與客觀自然區分開來,到進壹步認識人與戰鬥的差異和對立,才是人類從愚昧走向文明的真正起點。有了分歧,就有了潛在的矛盾,有了矛盾,就有了進壹步發展的動力,就有了交換所需商品、互相算計的關系。對於人類來說,找到自己的不同點,就可以互相比較。他們在認識和開展活動的時候,就要考慮關系,然後就可以互通有無了。當然,在原始社會生產水平極低的情況下,這種比較和這種關聯往往是相似的,甚至是沒有差別的。但是,同樣的不同,終究是不同,這說明人類終於從無我、旗鼓相當、得過且過的無知狀態中邁出了第壹步。從階級社會史的角度看,這是壹個很大的進步。
在原始社會發展的這個階段,如果人們缺少必需品,比如維持生存的食物,而別人有這種食物,但沒有公平分配,那麽饑餓的人永遠不會坐以待斃。生存的欲望必然會驅使它們互相交換,或者搶奪甚至吃掉自己的同類。於是,原始社會無爭議的狀態被打破了。這標誌著原始公有制的消亡和私有制的出現,也標誌著人類從“原始* * *資本主義”進入了需要由各種責任和義務來承擔和運作的階級社會。
無論是交換需要的物品,還是搶奪對方的東西,還是吃同類,都說明當時的生產力水平極低,人們除了勉強生存,沒有剩余。因此,此時人與人之間的關系可以說是壹種原始的“自由”與“平等”的關系,是壹種維持人類只能生存的最低生活標準的“自由”與“平等”。此時,人類還遠未進入文明蒙昧時代。在這樣壹個沒有階級和私有制的資本主義原始時代,人與人之間還沒有形成壹種責任關系,所以不存在經濟責任關系。
人類進入奴隸社會,就出現了具有經濟責任的委托關系。
隨著生產力的發展,人們在生產資料和產品分配上的觀念和行動發生了變化,私人觀念和生產資料“先占為已有而後快”的思想開始萌芽。當物質生產發展到壹定程度,特別是出現大量剩余產品,使社會上壹部分人擺脫體力勞動,專門從事財務管理和監督、科學研究和文藝活動時,必然會引起人與人之間關系和觀念的沖擊和變化。於是,在私有制和社會分工的刺激下,舊的人與人之間的生產關系開始被新的人與人之間的關系(責任關系)所取代,社會呈現出新的繁榮景象。也就是說,在原始社會末期,部落之間頻繁的純消費戰爭已經表明,原始的公有制和舊的生產關系已經不能適應發展的社會環境。人類社會要想生存和發展,就必須被新的所有制和新的生產關系所取代。這種新的所有制是私有制;這種新的人與人之間的關系是壹種有責任的主從關系,這在過去的原始社會是不存在的。正是這種私有制和責任制的關系,標誌著原始社會的結束和新社會的誕生。同時,也正是這種責任關系,標誌著人類從野蠻進入文明。
如前所述,宗族組織只能在* * *與勞動、* *與生活、社會成員平等的基礎上處理社會事務。在剝削現象和社會分裂成對立的階級之後,它無能為力。新出現的奴隸主和奴隸在階級利益上根本對立,矛盾不可調和。奴隸主為了維護自己的經濟利益,鎮壓奴隸的反抗,需要在政治上占據主導地位,用暴力機構來維持自己對奴隸的剝削,建立符合自己要求的社會秩序。這種有組織的暴力機關就是國家,就是忠實為其服務的國家機器。
國家與原始社會的氏族組織有著本質的區別。這主要表現在它創造了壹個脫離人民、淩駕於人民之上的公共權威。在原有的公權力體系下,公權力屬於所有宗族成員,不需要任何特殊的強制機關。不同的國家,包括軍隊、法院、監獄和警察,構成了國家政權。與這種特殊權力相適應,要求人民納稅,同時產生了官員。在這裏,作為所有者的奴隸主統治者是委托人,作為管理者的代理人是受托人。所有者(國王的集中代表——奴隸主)與管理者(各級官員——各種事務的管理者,受托負責的另壹方)之間的關系,既是行政隸屬關系,也是人身依附關系。在這種制度下,國王授權各級官員管理各種國家事務,各級官員只對國王負責。官員對國王的責任基本上可以分為四種:政治責任、行政責任、法律責任和經濟責任。為了檢查各級官員是否廉潔地履行了經濟責任,國家的各項支出和稅收是否符合國王的意願,以國王為代表的統治者會任命其他兼職或專職人員代替他們進行檢查工作。這種經濟監督行為是最初的國家審計工作。
當時的國家審計工作是統治階級強化奴隸主專制主義的必然結果。審計員的權力來源於對王權的依附。審計機構的主要職責是從經濟角度監督各級官員是否忠於國王,是否代表以國王為核心的奴隸主統治集團的經濟利益,是否充分發揮國家機構的經濟管理職能。打著國家的旗號,執行奴隸主階級賦予的特殊職能,其本質是奴隸主專政的工具。但是,這種機構和工作的出現,表明奴隸主為了維護自己國家機器的正常維護和運轉,維護自己的經濟利益,開始重視監察和審計經濟事務的管理。同時也說明,審計機關和審計工作作為國家機器的特殊組成部分,在接受委托和承擔經濟監督責任方面,不同於國家管理機器。不同的是,正如馬克思主義所指出的,經濟力量的大小決定上層建築的數量。奴隸主階級也可能對感性有著奇妙的理解。因此,在建立政權的過程中,國王委托大量官員從事管理工作,是壹種委托行為,而審計機關則承擔監督經濟責任的責任,幫助利益集團達到鞏固統治地位的目的。這是壹個自上而下的監督體系。這是專制制度下國家審計機構的本質。
——引自文碩《世界審計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