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由國務院財政部門統壹制定並公布。這是壹個授權性的條款,也就是說,只有國務院財政部門責權根據管理會計工作的需要,按照《會計法》所確立的基本原則和要來,制定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並予以公布。但並不排除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其他有關部門聯合制定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中的有關制度。修訂後的《會計法》,增加了對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的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予以“公布”的內容,其主要考慮:壹是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是規範各單位會計行為、生成會計資料的需要依據,具有政策性強、技術要求高、涉及面廣等特點,各單位辦理會計事務必須及時了解和認真掌握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的內容;二是國務院財政部門有責任和義務及時公布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公布的方式可以是在專門的或者指定的報刊上登載,廣為宣傳,便於各單位知曉;三是會計工作相關人員應當註意從有關報刊上了解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方面的情況、信息,不能再沿用傳統的看“紅頭文件”做法,不能認為沒有見到“紅頭文件”就不執行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會計工作相關人員因應知而未知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而造成會計行為違法,同樣要承擔法律責任。
(二)有特殊要求的行業、系統可以制定實施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的具體辦法或者補充規定,但應按規定報批或備案。即國務院有關部門可以依照《會計法》和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制定對會計核算和會計監督有特殊要求的行業實施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的具體辦法或者補充規定,報國務院財政部門審核批準;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後勤部可以依照本法和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制定軍隊實施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的具體辦法,報國務院財政部門備案。這壹規定,體現了“國家實行統壹的會計制度“的要求,以保證會計制度的統壹、規範。“有特殊要求的行業”體現了三層含義;壹是,該行業對會計核算和會計監督的特殊要求是其他行業所沒有的;二是,該行業對會計核算和會計監督特殊要求的內容,在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中只有原則規定而沒有具體規定的;三是,並不是所有國務院業務主管部門都可以制定實施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的具體辦法或者補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