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關於印發《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9號——關於權益法下投資凈損失的會計處理》的通知(財會﹝2017﹞16號)
2、關於印發《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10號——關於以使用固定資產產生的收入為基礎的折舊方法》的通知(財會﹝2017﹞17號)
3、關於印發《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11號——關於以使用無形資產產生的收入為基礎的攤銷方法》的通知(財會﹝2017﹞18號)
4、關於印發《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12號——關於關鍵管理人員服務的提供方與接受方是否為關聯方》的通知(財會﹝2017﹞19號
如上的準則解釋,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財會﹝2017﹞16號施行前的有關業務未按照規定進行處理的,應進行追溯調整,追溯調整不切實可行的除外,施行前已處置或因其他原因終止采用權益法核算的長期股權投資,無需追溯調整。財會﹝2017﹞17號和財會﹝2017﹞18號、財會﹝2017﹞19號不要求追溯調整。
四條企業會計準則解釋,如下:
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9號——關於權益法下有關投資凈損失的會計處理
壹涉及的主要準則
該問題主要涉及《企業會計準則第2號——長期股權投資》(財會〔2014〕14號,以下簡稱第2號準則)。
二涉及的主要問題
第2號準則第十二條規定,投資方確認被投資單位發生的凈虧損,應以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以及其他實質上構成對被投資單位凈投資的長期權益(簡稱其他長期權益)沖減至零為限,投資方負有承擔額外損失義務的除外。被投資單位以後實現凈利潤的,投資方在其收益分享額彌補未確認的虧損分擔額後,恢復確認收益分享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