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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註冊會計師考試 經濟法部分問題

怎麽感覺妳學到合同法了。

1事實行為是不以意思表示為要素的行為,那如何理解創作行為,侵權行為(9)

以意思表示為要素就是合同行為,而侵權,妳說要不要簽訂合同呢?

2附延緩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延緩條件也稱生效條件,亦稱解除條件)在延緩條件成就之前,民事法律行為已經成立,但是效力卻處於壹種停止狀態。如何理解?(21)

這個意思就是說,就是條件還沒成熟,要等到以後條件成熟,才生效。

妳比如說兩個人準備結婚,男的21歲了,女的也21歲了,他們約定結婚,辦了喜酒,但是因為男的沒有到22歲,那麽就說條件還沒成熟,民政局不承認他們的婚姻。

3代理人從事的行為主要包括3類(1)民事法律行為;(2)民事訴訟行為;(3)某些財政、行政行為,如代理專利申請、商標註冊。後面兩種實際上屬於準民事法律行為。如何理解“準民事法律行為”(22)

準民事行為就是說主要包括意思通知行為、觀念通知行為和感情表示行為。

4委托代理是基於被代理人授權的意思表示而發生的代理。那麽它到底可以不可以有獨立的意思表示(23)

比如我委托妳幫我買本書,妳是代理人,我是被代理人,我叫妳買經濟法,妳得出於我的意思去做,而妳不能基於妳的立場來給我買本稅法。

5普通訴訟時效2年。請求他人不作為的債權的請求權,應當自義務人違反不作為義務時起算,那麽由此可以知道根據《公司法》的規定:董事經理未經股東會批準不得到同業中兼職,從兼職日起算2年,若兼職2年以上被公司發現的,公司是不是因為超過訴訟時效就不能向該董事索賠(29)

沒明白妳這句話的意思。

6最長訴訟時效20年可以適用於訴訟時效的延長,但不適用於中斷和中止。怎樣延長?(28)

不要去延長,是自動的。這個是最長訴訟時效。

7修改合夥協議——合夥人以外的人成為合夥人須修改合夥協議,未修改合夥協議的,不應算作是法律所稱的“合夥企業的合夥人”。是不是意味著我沒有異議對原協議,也得改壹改呢?!這太不公平了,覺得沒有道理啊~~~(50)

因為合夥人是基於合夥人的想法壹致才成立的,壹句成語,道不同不相為謀就是說的合夥企業法,妳想,妳的主張,其他合夥人都沒同意,法律上能承認妳是合夥人嗎?當然不承認。法律是看合夥企業協議,而妳不同意贊成其他合夥人的協議,他們不會讓妳加吧。

8有限合夥人?!有限合夥人是什麽人呢?!怎麽認定的,它和有限責任公司有什麽關系(43)

有限合夥人,就是知道棄暗投明的人,合夥協議認定的,他只承擔有限責任。合夥企業和有限責任公司沒有關系,有區別,有限公司,全體股東都是以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而合夥企業法的普通合夥人,要承擔無限責任。

9有限合夥人依法為本公司提供擔保是如何擔保的(63)

就是簽訂擔保合同咯,如果自己的不夠清償,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主張以有限合夥人在合夥企業的份額清償。

不過我補充壹句,妳的進度太慢了,建議妳報個班比較好。

如果妳還有什麽不懂的,可以加我百度H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