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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收部分貨款後的會計分錄?

供應商收到預付款時,應作如下會計處理:

借方:銀行存款

貸項:預收賬款

合同履行後,收回剩余資金,沖減預收賬款,確定收入:

借:銀行存款-預收賬款

貸:主營業務收入-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擴展數據:

預收賬款長期或大額虧損現象主要分為兩類:

1,非主觀故意行為。部分企業特別是工業企業在收到預付款並按合同發出貨物後,未能按時足額納稅;上述偏差並不是企業有意逃稅,主要是會計人員對稅法的學習和理解不夠,或者錯誤地把預付款的結算方式當成分期付款結算方式,或者認為在沒有收到全款和開具發票的情況下,銷售收入可以結轉不入賬。

會計人員對確認銷售商品收入的時間有壹個誤解。他們過於註重謹慎性原則,從會計制度的角度強調所有權的實際轉移,而忽略了稅法規定的應包括收入、納稅的形式要件的實現,混淆了“預收款”和“分期收款”等結算方式,將本應屬於交付前付款的預收款誤認為分期收款。

2.存在主觀故意行為。納稅人的資產負債表“預收賬款”在某壹時刻有較大的貸方余額。這家企業經營的產品屬於非緊俏商品,基本是買方市場。買方先付款後提貨的可能性較小,所以檢查重點是“預收賬款(暫收款)”科目。該科目反映某段時間內頻繁發生的貸方金額,因此通過提取、讀取金額較大的憑證進行詳細核對。

經查閱營業日報表和營業部發貨記錄,發現付款人已將貨物取走,但未開具發票,確定為銷售貨物行為,但僅部分余款未結算。經逐項核查,發現該企業將銷售貨款與“預收賬款”掛鉤,未轉入“主營業務收入”,少報銷售額,不繳或少繳稅款。

此外,壹些納稅人濫用收入確認要素,故意推遲納稅時間。如部分企業利用甲方因整體交付及付款計劃未能及時索票,濫用收入確認要素,通過轉讓未被接受但不符合合同確認的所有權,拖延納稅時間。比如電力行業,甲方有壹定的繳費時間規定。按照行業慣例,需要5年支付,設備供應商也是按照5年確認收入,而電站投入商業運營壹般只需要3年。這樣會面臨涉稅風險,所以本質上要把握預收賬款確認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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