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下列條件的單位和個體戶,可以向銀行申請開立基本賬戶:(1)編制財務預決算的獨立核算單位。(2)獨立經濟核算的企業(具有經批準的流動資金,獨立核算損益,獨立編制財務計劃和會計報表)。(三)實行獨立核算,按照軍隊統壹規定編制會計報表,有專職或者兼職財務會計人員的軍隊單位。(四)經工商行政管理局核準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個體工商戶。
2.開戶程序:
單位和個體工商戶開戶時,應辦理下列開戶手續:
(1)提交相關開戶證明。機關、部隊、學校、人民團體和其他行政、事業單位必須向銀行提交財政部門或上級主管部門出具的證明;全民所有制和集體所有制工商企業必須向銀行提交主管部門出具的證明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軍隊和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必須向銀行提交上級主管單位的批準證明;個體工商戶必須向銀行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城市承包人、農村承包人和專業戶必須向銀行提交承包協議或有關單位出具的證明。上述文件經銀行審核同意後,銀行將簽發開戶申請書。
(2)填寫申請表。按要求填寫:申請開戶的單位名稱;單位的性質和級別;上級主管部門;營業執照註冊號;公司地址和電話號碼;資金來源和運用;生產經營範圍等。並由單位蓋章,提交銀行審核。
(3)填寫印鑒卡。印鑒卡應加蓋開戶單位公章和財務主管或會計代理人姓名章。印鑒卡是單位與銀行事先約定付款的法律依據。因此,銀行在為公司辦理結算業務時,應校對印鑒卡上預留的印鑒。支付憑證上加蓋的印章與印鑒卡上的印章不符,銀行無法辦理支付,以保證開戶單位的存款安全。企業因人員變動或其他原因需要更換印鑒時,應重新填寫印鑒卡,由開戶銀行註銷原卡上預留的印鑒,啟用新的印鑒。單位在銀行預留的印章(財務公章)名稱必須與賬戶名稱壹致。
(4)銀行賬號為賬戶代碼。開戶單位的賬號。由銀行根據單位行政隸屬關系和資金性質指定相應科目,企業單位序號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