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根據增值稅改革的規定,增值稅壹般納稅人201年5月以後取得並在會計制度中作為固定資產核算的不動產,應分兩年從銷項稅額中抵扣進項稅額,抵扣比例第壹年為60%,第二年為40%。納稅人應取得201,2065438年5月以後開具的有效增值稅抵扣憑證,從銷項稅額中抵扣進項稅額。具體扣除方式為:納稅人取得的不動產進項稅額的60%在取得扣稅憑證的當期銷項稅額中扣除;從取得扣稅憑證的當月起第13個月的銷項稅額中扣除40%待抵扣的進項稅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壹條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或者無住所,在壹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滿183日的個人,為居民個人。居民個人從中國境內、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的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在中國境內既無住所又無居所,或者壹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居住不滿183日的個人,為非居民個人。非居民個人從中國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納稅年度自公歷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