累計憑證:是指在壹定時期內多次記錄發生的同類型經濟業務的原始憑證。其特點是,在壹張憑證內可以連續登記相同性質的經濟業務,隨時結出累計數及結余數,並按照費用限額進行費用控制,期末按實際發生額記賬。
累計憑證是多次有效的原始憑證。這類憑證的填制手續是多次進行才能完成的。它壹般為自制原始憑證,最具有代表性的累計憑證是“限額領料單”。匯總憑證(壹次性綜合填多筆經濟業務)
匯總憑證(原始憑證匯總表):是指對壹定時期內反映經濟業務內容相同的若幹張原始憑證,按照壹定標準綜合填制的原始憑證。它也是壹種自制的原始憑證。如收料憑證匯總表、發出材料匯總表、工資結算匯總表、差旅費報銷單、銷售日報等。
擴展資料:
會計憑證按照填制程序和用途可分為原始憑證和記賬憑證。
原始憑證按照取得的來源可分為自制原始憑證和外來原始憑證。原始憑證按照格式的不同可分為通用憑證和專用憑證。原始憑證按照填制的手續和內容可分為壹次憑證、累計憑證和匯總憑證。
原始憑證的格式和內容因經濟業務和經營管理的不同而有所差異,但應當具備以下基本內容(也稱為原始憑證要素):
(1)憑證的名稱;
(2)填制憑證的日期;
(3)填制憑證單位名稱或者填制人姓名;
(4)經辦人員的簽名或者蓋章;
(5)接受憑證單位名稱;
(6)經濟業務內容;
(7)數量、單價和金額。
原始憑證的填制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1)記錄真實;
(2)內容完整;
(3)手續完備;
4)書寫清楚、規範;
(5)連續編號;
(6)不得塗改、刮擦、挖補;
(7)填制及時。
外來原始憑證應在企業同外單位發生經濟業務時,由外單位的相關人員填制完成。外來原始憑證壹般由稅務局等部門統壹印制,或經稅務部門批準由經營單位印制,在填制時加蓋出具憑證單位公章方為有效。對於壹式多聯的原始憑證必須用復寫紙套寫或打印機套打。
原始憑證審核的內容主要包括:
(1)審核原始憑證的真實性;
(2)審核原始憑證的合法性;
(3)審核原始憑證的合理性;
(4)審核原始憑證的完整性;
(5)審核原始憑證的正確性;
(6)審核原始憑證的及時性。
記賬憑證按憑證的用途分類,分為:專用記賬憑證(按其反映的經濟業務內容,可分為收款憑證、付款憑證和轉賬憑證);通用記賬憑證。按憑證的填列方式分類,分為:單式記賬憑證和復式記賬憑證。
記賬憑證是登記賬簿的依據,因其所反映經濟業務的內容不同、各單位規模大小及其對會計核算繁簡程度的要求不同,其內容有所差異,但應當具備以下基本內容:
(1)填制憑證的日期;
(2)憑證編號;
(3)經濟業務摘要;
(4)會計科目;
(5)金額;
(6)所附原始憑證張數;
(7)填制憑證人員、稽核人員、記賬人員、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簽名或者蓋章。收款和付款記賬憑證還應當由出納人員簽名或者蓋章。
以自制的原始憑證或者原始憑證匯總表代替記賬憑證的,也必須具備記賬憑證應有的項目。
憑證應由主管該項業務的會計人員,按業務發生的順序並按不同種類的記賬憑證采用“字號編號法”連續編號。如果壹筆經濟業務需要填制兩張以上(含兩張)記賬憑證的,可以采用“分數編號法”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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