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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務人員犯錯,造成損失。

法律分析:最好跟老板解釋清楚,主動承擔責任,爭取老板的諒解。

首先,如果會計師不按照公司的規章制度辦事,不嚴格履行正常的審批程序,有重大過錯,給公司造成損失的,公司可以要求會計師承擔賠償責任;

其次,如果公司有專門的規章制度,也可以主張會計侵權,要求賠償財務人員的重大失誤責任,如果沒有。

最後,會計有重大過錯,公司可以要求他承擔由此造成的損失。

因為會計嚴重違反了財務制度,給單位造成了重大經濟損失,如果會計有過錯,公司可以將其辭退,不支付任何經濟補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壹)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壹款第壹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