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企業會計準則適用範圍
根據《小企業會計準則》總則第二條:
本準則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符合《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所規定的小型企業標準的企業。
下列三類小企業除外:
(壹)股票或債券在市場上公開交易的小企業。
(二)金融機構或其他具有金融性質的小企業。
(三)企業集團內的母公司和子公司。
前款所稱企業集團、母公司和子公司的定義與《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相同。
執行《小企業會計準則》的其他規定
1、執行《小企業會計準則》的企業,若是本準則對發生的交易或者事項未作規範,則可以參照《企業會計準則》中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2、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的小企業,在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的同時,不得執行本準則的相關規定。
3、執行《小企業會計準則》的小企業公開發行股票或債券的,應當轉為執行《企業會計準則》;因經營規模或企業性質變化導致不符合本準則第二條規定而成為大中型企業或金融企業的,應從次年1月1日起轉為執行《企業會計準則》。
4、上市公司、大中型企業和小企業已經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的,不得轉為執行《小企業會計準則》。
小企業會計準則特點
1、執行《小企業會計準則》,簡化了核算要求。
(1)會計計量上,要求小企業采用歷史成本計量;
(2)財務報告上,不要求提供所有者權益變動表。
2、滿足稅收征管信息需求,有助於銀行提供信貸相結合。
小企業外部財務報告信息的主要使用者為稅務部門和銀行,在這兩者的信息需求的基礎上確定會計核算的基本原則,職業判斷的內容隨之減少,可以消除小企業會計與稅法的大部分差異。
3、《小企業會計準則》與《企業會計準則》合理分工,形成有序銜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