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和《關於全面推進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等有關規定,將應交稅費科目下與增值稅有關的二級明細增加至十個,應交稅費科目下與增值稅有關的其他二級明細繼續按其適用原則進行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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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文章所說的是在“應交稅金”科目下,將增值稅相關的二級科目增加到十個。
增值稅壹般納稅人應設置應納增值稅、未納增值稅、預繳增值稅、待抵扣進項稅額、待認證進項稅額、待核銷增值稅、增值稅留抵、簡易計稅、金融貨物轉讓應納增值稅、代扣繳增值稅等明細科目。
原應交稅金項下與增值稅無關的二級科目,如所得稅,應繼續保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