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外幣交易的會計處理
第九條企業發生外幣交易,應當將外幣金額折算為記賬本位幣金額。
第十條外幣交易應當采用交易日的即期匯率折算為初始確認時的記賬本位幣金額。也可以使用系統合理的方法確定的匯率換算,類似於交易日的即期匯率。
第十壹條資產負債表日,企業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處理外幣貨幣性項目和外幣非貨幣性項目:
(1)外幣貨幣性項目采用資產負債表日的即期匯率折算。資產負債表日即期匯率與初始確認日或前壹資產負債表日即期匯率之間的差額產生的匯兌差額,計入當期損益。
(2)以歷史成本計量的外幣非貨幣性項目,仍采用交易發生日的即期匯率折算,不改變其記賬本位幣金額。
貨幣性項目,是指企業持有的貨幣資金和以固定或可確定的金額收取的資產或支付的負債。
非貨幣性項目是指貨幣性項目以外的項目。
擴展數據: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1號》。19-外幣兌換:
第四章外幣財務報表的折算
第十二條企業折算境外經營財務報表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1)資產負債表中的資產和負債采用資產負債表日的即期匯率折算,所有者權益項目除未分配利潤外,采用發生時的即期匯率折算。
(2)利潤表中的收入和費用項目,采用交易發生日的即期匯率折算。也可以使用系統合理的方法確定的匯率換算,類似於交易日的即期匯率。
上述(1)和(2)產生的外幣財務報表折算差額,應當在資產負債表的所有者權益項目下單獨列示。比較財務報表的轉換應按上述規定辦理。
第十三條企業應當按照下列規定折算惡性通貨膨脹經濟中境外經營的財務報表:
資產負債表項目采用壹般價格指數進行重述,利潤表項目采用壹般價格指數的變動進行重述,然後按照最近壹個資產負債表日的即期匯率進行折算。
當海外經營不再處於惡性通貨膨脹經濟時,應停止重述,並按照停止日的價格水平按照重述的財務報表進行折算。
第十四條企業處置境外經營時,應當將資產負債表中所有者權益項目下與境外經營相關的外幣財務報表折算差額,從所有者權益項目轉入處置當期損益;部分處置境外經營的,按照處置比例計算處置部分的外幣財務報表折算差額,轉入當期損益。
第十五條企業選擇的記賬本位幣不是人民幣的,應當按照本準則第十二條的規定將其財務報表折算為人民幣財務報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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