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企業的資產或負債,如果能夠提供可靠的、更相關的信息,可以按照流動性的順序列示。
第十三條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資產,應當歸類為流動資產:
(1)預計在壹個正常的商業周期內實現、出售或消耗。
(二)主要為交易目的持有。
(3)預計自資產負債表日起壹年內(含壹年,下同)實現。
(4)自資產負債表日起壹年內具有無限能力交換其他資產或清償負債的現金或現金等價物。
第十四條流動資產以外的資產應當歸類為非流動資產,並按其性質列示。
第十五條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負債,應當歸類為流動負債:
(壹)預計在正常商業周期內結算。
(二)主要為交易目的持有。
(三)自資產負債表日起壹年內清償。
(四)企業無權將結算延期至資產負債表日後壹年以上。
第十六條流動負債以外的負債應當歸類為非流動負債,並按照其性質列示。
第十七條自資產負債表日起壹年內到期的負債,企業預計將償還義務獨立延展至資產負債表日以後壹年以上的,應當歸類為非流動負債;如果清算義務不能獨立延長,即使在資產負債表日期之後和財務報告批準之前簽署了重新安排清算計劃的協議,該負債仍應歸類為流動負債。
第十八條企業在資產負債表日或之前違反長期借款協議,導致貸款人隨時要求償還的負債,應當歸類為流動負債。
在資產負債表日或之前,貸款人同意提供資產負債表日後壹年以上的寬限期,在此期間企業可以糾正違約行為,貸款人不能隨時要求清償,該負債應歸入非流動負債。
類似情況下的其他長期負債,參照上述第壹、二款處理。
第十九條資產負債表中的資產類別至少應當單獨列示反映下列信息的項目:
(壹)貨幣資金。
(二)應收及預付款項。
(3)交易投資;
(4)庫存;
(5)持有至到期投資;
(6)長期股權投資;
(七)投資性房地產;
(八)固定資產;
(九)生物資產;
(十)遞延所得稅資產;
(十壹)無形資產。
第二十條資產負債表中的資產至少應當包括流動資產和非流動資產的合計項目。
第二十壹條資產負債表中的負債至少應當單獨列示反映下列信息的項目:
(壹)短期貸款;
(2)應付款項和預收款項;
(三)應交稅費;
(四)應付職工薪酬;
(五)預計負債。
(6)長期貸款;
(七)長期應付款。
(八)應付債券。
(9)遞延所得稅負債。
第二十二條資產負債表中的負債至少應當包括流動負債、非流動負債和負債的合計項目。
第二十三條資產負債表中的所有者權益類至少應當單獨列示反映下列信息的項目:
(壹)實收資本(或股本);
(二)資本公積。
(3)盈余公積;
(4)未分配利潤。
在合並資產負債表中,少數股東權益應當在所有者權益類中單獨列示。
第二十四條資產負債表中的所有者權益類應當包括所有者權益合計項目。
第二十五條資產負債表應當列示資產、負債和所有者權益的合計項目。